浅议外观设计与另两种专利申请之间能否互为抵触申请(5)
时间:2023-06-18 10:50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申请文件公开的“其他信息”可能涉及其他类型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摘要。其中说明书需要满足清楚并且完整地说明该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使得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阅读来实现该技术方案。如果有必要,则应提 交附图。《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书、 简要说明、照片或图片。而期望通过专利权被保护起来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该明白地显示于 专利申请人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之中。文献综述 ①张跃平.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J].业界实务,2010,(8):52. ②郭彬.抵触申请的抗辩性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4:17. ③刘慧云.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6. ④David Bainbridge.Intellectual Law 4th.Financial Times Pitman Publishing.1999:12. ⑤毕强.浅议三种专利申请类型是否可以互为抵触申请[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9):70. 《专利法》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均为最低限度要求,而非外围限定要求。①在不违反《专利 法》第五条等禁止性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的前提之下,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除了要在其 说明书中进行清晰且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该技术方案,也可以 将产品的色彩、图案等信息体现在说明书附图之中,而外观设计专利中产品构造的各种信息 也能够通过图片或者照片传达出来。所以,三种专利的申请文件中所包括的信息并不仅限于 其要求保护的客体。比如发明与实用新型附图中披露的产品结构信息或许会以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的形式来寻求保护,而存在于后者照片或图片中的有关产品结构的种种内容也可能成为 另两种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客体。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