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处理以二战前后为讨论中心(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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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处理以二战前后为讨论中心(3)

至中世纪时期,战俘待遇出现倒退现象。尽管当时还有许多战俘成为奴隶,大部分战俘最终被主人处死。虽然这一时期战俘的处置方式又走向了残忍,但是考察其时代背景,不难发现这并不是因为对战俘的意识出现倒退,回复到原来的残忍理念。戴维斯指出这是由于当时战争频繁,生产力低下的缘故 。由于庄园主无法提供足够的粮食来保证数量如此庞大的战俘关押,大部分战俘最终都被处死,从而己方的生存条件得以得到保障。

欧洲三十年战争后,国际法初具雏形,战俘权利这一概念也被提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法学家格劳秀斯,其后其被誉为“国际法之父”。在他的倡导下,战俘政策开始被纳入国际法体系中。格劳秀斯认为没有人天生就是奴隶,但是由于契约或犯罪而沦为奴隶是符合自然法规范的 。因此他主张在支付赎金前,战俘是其所有者的奴隶,其财产也隶属于主人。因此战俘不应被处死,反而应该得到饶恕,主人可以从中获得额外的利益。虽然用现代观点来看,格劳秀斯并没有尊重人的自由权利,当时的战俘仍然不是完整的“人”,但他的建议保障了战俘的生命安全,并为将战俘处置方式规范化,纳入国际法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这在当时确实是一大进步。文献综述

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末,启蒙思想传播,人文主义兴起,诸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这类体现人权的文件出现,传统的将战俘视为私权利的观念开始转变。启蒙运动学者卢梭是典型的支持战俘享受合理待遇的人。他指出战士是国家的保卫者,因此成为交战者的仇敌,而当他放下武器,不再具有保护国家的能力时,他就不应被视为仇敌。因此,“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就不再有生杀之权。” 此时关押战俘的理由慢慢变为阻止战俘返回战争继续作战,而不是传统的复仇与惩罚,对战俘的监禁并不等同于对罪犯的监禁,这已经与现在关押战俘的理由无异。逐渐,战俘正当待遇被接受,其中最早的相关条约在1785年由普鲁士和美国制定,其规定了不得对战俘使用镣铐,此外关押者还应提供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娱乐活动等。

20世纪初,国际法迅速发展,战俘待遇逐渐得到规范。1899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完成国际法编纂的会议。之后的海牙第二公约和海牙第四公约附件有诸多体现战俘合理待遇的合理条款。例如,第七条规定“如交战各方间没有专门协议,则战俘在食、宿、衣方面应受到与俘获他们的政府的部队的同样待遇”。 不过当时的国际法并未获得崇高的地位,而且规定不够完备,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并没有普遍遵守相关规定。于是,1929年7月订立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对俘获、在俘、劳动和对外关系都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当时许多国家并未参加这一公约(苏联、日本等),而且均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参战国,在二战中产生了一系列灾难性后果。

从上述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战俘待遇经过了漫长的演变,总体呈现出人道化倾向,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二战时期则为战俘演变的一个过渡阶段,此时国际法初步奠定,但未得到普遍承认,故而二战中战俘政策既具有进步的一面,又仍旧包含着落后的一面。分析这种矛盾或许对我们当今的战俘政策制定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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