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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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4)

   (3)司法者“敬而远之”的态度较明显

在与来自不同法院的30余位法官的交谈中,当被问及是否会主动考虑适用变更判决时,他们表现出相当的无奈,60%以上的法官表示绝对不会使用,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3。53%的法官表示道,是否适用变更判决将按照领导指示处理;仅有14%之余的法官表示,在符合条件时会考虑适用。其中有法官就坦言:“我们在实际中变更判决用的很少,行政机关比我们更专业,法官不太好把握,即使判决变更我们也是参照行政机关以前的做法”。 司法者对变更判决“敬而远之”这一保守适用的态度,将会导致实践中变更判决适用率低这一结果。 

    2。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过窄

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问题,在其本质上是一个司法权在多大范围之内能干预行政权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就是对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核心目的实现的具体体现。但由于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的限制,致使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主要目的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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