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争议处理现状分析以浙江省为例(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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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争议处理现状分析以浙江省为例(3)

综上所述,那些依附于土地的自然资源虽然具有不同于土地的资源属性,但仍应当归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所以我国不动产的范围应当包括:(1)土地;(2)矿藏、水流、海域、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依附于土地的自然资源;(3)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4)林木等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不动产权属争议及其处理方式

不动产权属就是不动产的权利归属,由于不动产在民法上被认定为“物”,所以不动产权属就应该是物权的归属,也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归属。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就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问题所发生的争议,主要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争议和不动产使用权争议。(另外,不动产权属争议与不动产侵权争议不同,不动产侵权争议里,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并没有疑议,只是一方当事人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引发了纠纷。)论文网

具体而言,不动产权属争议及其处理的具体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土地权属争议   

一般而言,土地权属争议就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的争议。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由于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不会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争议。现实中的土地所有权争议仅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与土地所有权并列。对于土地使用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其实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指的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权限。《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占有、使用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耕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草地承包经营权三大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集体组织发包土地使用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可以由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合同具体约定。因此,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其内容主要是承包经营合同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其中一种。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