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2)
时间:2024-01-13 15:4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网络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论文网 网络是个新兴事物,网络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在日渐丰富,至今为止尚未有具体设定。结合我国当下互联网情况,我国的网络暴力行为主要具有三个表现形式:一是人肉搜索;二是网络语言暴力;三是网络谣言。 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发布信息,一方有问八方答疑,以达追求某事的真相或某人的隐私的目的的行为。人肉搜索不同于传统的寻人方式,这种寻人方式寻得的信息杂乱无章,多为网友你一言我一语地披露被人肉者的信息。披露的信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最初,人肉搜索的出现是为了补足社会监督的缺陷,承担维护社会功德的重任。但随着时间发展,“人肉搜索”已经朝着“网络暴力”方向发展,甚至形成了“道德审判”,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网络语言暴力,即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歧视侮辱性言语,使他人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属于精神伤害的范围。 网络语言暴力的实施者带有隐蔽性的特点。顾名思义,网络语言暴力就是一种利用网络实施传统语言暴力的暴力形式。因为是通过网络渠道实施的,实施人的身份信息不好核实,故而网络语言暴力的实施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网民们通过“网络语言暴力”用暴力的,具有攻击性的言语进行非常恶劣地揭露、黑化他人,来获得现实社会中难以获得的优越感与满足感。这种行为偏于极端,不对即错,非白即黑,并且言语及具压迫性,当事人不接受也得忍着。 所谓的网络谣言,是指利用网络推动传播、缺乏相应事实作为基础、人为捏造的不良言语。在各种社交平台极速发展的今天,几乎每个人都有成为网络谣言受害者的风险。在自成一界的网络虚拟空间,谣言从不会停止,只会越传越远,“三人成虎”。纵使当事人已经出面辟谣,但网友的脑补能力太强,总会把事实想的更恶劣。总之,对于一众“键盘侠”来说,只有自己心中最消极的方案才是事实的真相,这使得当事人自证清白更加困难。王宝强与马蓉离婚事件中,大批网友拿王宝强之子的照片与宋喆对比,谣传儿子非宝强亲生。一时之间,其子被推上风尖浪顶,这无疑在未成年人的心灵上蒙上了一层暗影。 (二)我国现有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范 面对人肉搜索、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谣言等网络暴力行为,我国也有相关立法进行治理,但在治理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对于网络暴力行为我国没有形成专门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加以规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见于《侵权责任法》与《刑法》之中。 当前的网络暴力行为侵害的法益主要涉及侵权的相关内容,是以《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加以规制。《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给网络暴力行为引发的案件审判提供了民事上的法律依据,但仅仅这一点还是不够的。因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涉及了“隐私权”的确认以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这些民法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络暴力行为,尤其是“人肉搜索”,也体现了国家对网络暴力行为治理的力度和决心。文献综述 与此同时,2017年5月9日上午,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的法律适用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细化了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的相关认定标准,使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为具体。《解释》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络暴力行为,对于“人肉搜索”负面影响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这也与《刑法》中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呼应。但目前的立法对于其他的网络暴力行为并没有细化规定,诸如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谣言的问题制度设计仍然较少,仅仅有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