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研究(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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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研究(4)

新《消法》第25条规定以电子商务等方式购物消费者自收到货物时享有七天的后悔权,这项规定较为固定,实践中可能达不到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消费者用七天时间观察所购商品的外在或简单的试用功能足够,但不能千篇一律。很多耐用品七天不足以发现内在问题,而网络购物中一般不会主动给予发票或承诺“三包”服务,所购商品超过七天发现问题不便包退,包换,包修,这远不及实体店的售后服务。在实体店中消费,因为它的地点固定,有发票信赖保障,消费者可以找上门即使是超过了七天,但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就很容易得到“三包”服务的保障。

(三)“假一赔三”在退货中难以实现文献综述

电子商务环境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无法接触到真实商品的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所列出的信息必定又经过加工,过滤。商品的弊端消费者根本无法查清,而所看到的信息又并非真实,这就是对商品信息的了解不对称,在网络消费中尤为明显,在处于如此不平等的地位上“七天无理由退货”是顺应发展所列出的条文,具有进步意义但并不完善。淘宝一再成为打假的代名词,据调查在淘宝买到假货最好的结局就是退货,并没有其他赔偿,而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假一赔三”的制度,但在网络消费中并不常见或普及。据调查:网络消费平台不一样,对消费保障的力度也不一样。天猫有假一赔四的标识,京东有正品保证的标识,而淘宝并没有这些标识。其原因我想在于淘宝是最早期的网络消费平台,当时网络消费还没有普及,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对网络消费持有拒绝的态度。淘宝平台就鼓励开网店,当时免费开网店,缴纳低额的保证金并且监管不严。很多商家的资质不过关,当消费者买到假货受到欺诈时根本得不到假一赔三的保证,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假一赔三的要求一旦遭拒将无计可施,购买的商品金额不大不便向工商,公安报案,而网购平台对于举报惩处的力度不大,原因在于平台也没有强制执法权无法做出罚款的处罚,只能警告或者扣分最严厉的惩罚也就是关店,但这对受害消费者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帮助。消费者维权之声无法得到回应。售假就是欺诈,“假一赔三”是法定消费者权利,本就应落实赔偿。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