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3)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研究现状 >

房地产税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3)

(1)地价税。在日本,具有土地租赁权或者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公民是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为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税务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所评估出的价值金额。税率由中央政府设置,目前的税率为0.15%。但是不是所有拥有土地或土地出租权的公民都需要纳税,地价税有起征点,起征点又分为两种,按金额和面积比例分为定额起征点和面积比例起征点[12]。

(2)特别土地所有税。特别土地所有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小,起征点很高,且只对拥有较大规模的土地所有者征税。征税对象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土地的所有征税,另一种是对获取土地的行为征税。税率也相应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土地所有,其税率是固定税率,为1.4%;另一部分是土地购置,也实行固定税率,为3%。同时,日本政府为了避免公民税收负担过重,在计算特别土地所有税时,会扣除当年固定资产税的纳税额。另外,当对土地购置者征收特别土地所有税时,当地政府会合理减免,因为该土地购置者在购置该土地时已经缴纳不动产购置税,所以在征税时会扣除这部分税费。

(3)固定资产税。固定资产税对个人或公司所有的相关资产征税,包括土地、建筑物和计提折旧的资产[13]。其计税基础应当以当时市场上的交易价值为参考,而这个价值需要由专业的独立的中介机构人员评估。评估价值不是静态的,无需每个年度进行一次,正常情况下三年评估一次。如果固定资产所有者对评估价值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固定资产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诉。住宅用地的计税基础并不是房屋和土地价值的全部,会按一定比例扣除然后再以此作为计税依据。固定资产的标准税率为1.4%,限制税率为2.1%。当税率超过1.7%时,地方政府有权对此作出下调[14]。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房屋都要纳税,每个自治省都有一定的起征点,在起征点以下的可以不必纳税,新建住宅可以适当减免应纳税额。

(4)不动产购置税。不动产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或改扩建土地的个人或企业,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当条件合适之时,可以从评估价值中扣除一部分金额,以此作为新的计税依据。不动产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而且不是所有的不动产购置时都需要缴税,只有达到起征点时才需要按规定缴纳税款,税率为3%。

(5)城市规划税。城市规划税的各要素均和固定资产税相同,与之一同征收。而其不同之处就在于城市规划税对新建住宅没有税额减免政策,而且对于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征税。

4、国内发展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国家总结清理旧中国的税收制度,形成了一套新的税收制度。其中房产税和地产税在全国统一开征是在1950年1月国家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之后,同年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称为房地产税,第二年八月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标志着房地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收。接着又有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将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缩小,对国内企业不再征收房地产税,而是合并到工商税中一并征收[15]。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模式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为了适应这种经济模式的转变,国家出台了一些新的配套财政措施。1986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将征税对象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16]。1987年4月还颁布了《耕地占用税条例》,保护农田不被非农业活动占用。第二年9月国务院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