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受众权力保护研究(4)
时间:2017-01-10 15:3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随着新媒体的出现,新闻报道的种类也是各具特色。由于每个人所受的教育不同,看待同一个问题的观点和喜好也就不同,所以媒体在报道时应将新闻事件描述的细致而全面,以便受众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行使自身的选择权。但是现如今,媒体在这一方面做得并不完美,新闻报道侵犯受众选择权的现象时常会发生,在众所周知的“药家鑫事件”上,媒体就有侵犯受众选择权、左右受众思想之嫌。 2011年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张妙,为了避免对方日后找麻烦于是药家鑫下车捅又其8刀,致张妙死亡。对于此事件,大部分媒体从始至终都是片面性的报道,使得着受众立场跟着摇摆不定。事件前期,人之常情同情弱者,媒体带有正义心的新闻报道矛头直指药家鑫及其家人,就连药家鑫父母欲挽救自己亲生儿子的普通心理都受到了媒体“戴有色眼镜”的报道,于是受众思想跟着一边倒,日积月累甚至有了逾越司法的迹象。司法审判结束后,该事件依然没有结束,这就到了后期报道阶段。这期间新闻媒体又有了新的报道方向,将矛盾焦点落到了张妙家的代理人张显身上,指责张显在药家鑫审判期间为了博得同情肆意捏造谣言,将原本普通的案件定义成了富人与穷人的战争,误导受众。于是受众就又跟着媒体倒向了失去儿子的药家鑫父母这边。药家鑫事件的始末,受众几乎没有选择权,一直跟着媒体指引的方向走,直至将事件全部结束,受众将前、后期报道联系起来才得到的了一条完整的新闻,能够开始冷静的思考和看待这个事件。 新闻报道应面向受众,而不是强制受众向新闻报道靠拢,新闻传播是为受众服务的,而不是硬要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受众,所以媒体报道应尽可能全面,协助受众完成自己的选择,拥有自己看待某一新闻事件的观点和看法,保护受众的选择权。 (三)新闻无原则报道侵害受众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其它权力相比与受众联系是最直接的,同时对于受众来说也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权力,因为隐私权并不是单独存在,与它联系密切的权力有很多,也许一个新闻报道表面上是侵犯了受众的隐私权,但实际上连带着侵犯了受众的其他一系列权力。“杨武事件”可以说是媒体反思侵害受众隐私权最具说服力的典型案件。 2011年“杨武事件”轰动一时。杨武的妻子被联防队员毒打并强暴,而当时杨武就躲在隔壁却迟迟不敢出来救自己的妻子。该事件一出,媒体迅速意识到这将会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于是各大媒体记者来到受害人的家中,对杨武及其妻子王娟开展了疯狂式的采访。当时王娟因为受到刺激已经有些精神失常,而媒体不顾她的感受,一而再再而三的让她去回忆当时的情景。面对镜头,媒体没有做任何的处理,痛苦的王娟一直蜷缩在床上,用毛巾捂住脸。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样不光彩的事情原本应该是一个隐私,知道的人越少越能容易让受害人重新振作起来开始新的生活,但媒体一经报道,受害人的家庭情况被暴露无遗,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和人格权。 新闻报道虽然是为受众服务,但是从根本上说新闻传播这一过程占有较大主动权的还是报道,报道一个新闻,不管是角度还是内容基本还是由报道者说了算,因此新闻报道一定要有尺度,不能因为追求传播效果而去侵犯受众的隐私权。传播活动是双向的,这一过程的完成一定要建立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之上。协调好受众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是新闻传播中的重头戏,针对这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媒体人一定要把握好原则,使这两者的矛盾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