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受众权力保护研究(5)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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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受众权力保护研究(5)


三、新闻报道侵害受众权力的原因分析
出现新闻报道侵犯受众权力的现象,既有新闻报道的原因也有受众自身的原因,具体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三条。
(一)注重传播效果忽略受众感受
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现如今发展的如火如荼,各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在走向市场化的今天,新闻被称为是极易腐蚀的商品,因此部分媒体为了增加发行量或者是点击率、收视率,报道标准开始走偏,热衷于新奇、刺激,将客观、全面的报道原则搁置一旁,有些则是为了“抢时间”,事情未调查清楚就急于报道,更有甚者出现了媒体拿受众的知情权做交易,收取好处后虚报、瞒报实情欺骗受众,侵犯受众的知情权。据查阅的资料统计,《新闻记者》杂志曾经连续三年揭露“全国十大假新闻”,这些“失职行为”无疑误导了受众。
受众希望用有限的阅读时间获取无限的有意义的新闻信息,受众的每一次阅读对媒体都是一种检阅监督,媒体要时刻为受众精挑细选新闻,不要等受众提出疑问真正文权的时候,才会想办法去弥补一追求效益而产生的过失。新闻在报道之前是媒体人来衡量它的价值,报道后则是由受众来衡量,如果媒体只注重追求传播的收益,无视受众的监督权,这样发展下去不管新闻报道的真假与否受众都会持一种怀疑态度,致使小道消息不断,而随之带来的副产品就是造成社会恐慌。媒介对资本利益的无限追求会使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媒体是和群众沟通的桥梁,受众不相信媒体无形中也给政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必要麻烦。当然,在全面真实报道的同时,也不要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而去无原则的揭露他人的隐私,侵犯受众的隐私权。因此媒体人一定要把握好什么是该报道的、什么是一定不能报道的标准,从而提高报道的质量。
(二)盲目迎合受众忽视报道原则
新闻报道和信息挖掘的主动权在媒体,受众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与调查,只能是看报道出来加工后的新闻,这就让某些不负责任的媒体钻了空子,为了迎合受众,吸引受众的关注,对新闻事件有选择性的报道,形成具有偏向性的、片面的新闻,侵犯受众的权力。新闻追求新意没有错,但是始终要坚持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因为这是媒体的工作,也是媒体人的职责。如今是一个信息过量的时代,假如众多媒体报道的大量新闻都存在偏向性、片面性,那么新闻报道不但不会给受众传达信息反而扰乱了受众对新闻事件的理解。
我们承认,新闻报道为受众服务,报道时考虑受众的感受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媒体的报道一定要迎合受众。报道要以新闻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要报实情、讲真话。一件事情如果断章取义的描述就会变,有选择性的报道就会迷惑真相,更何况新闻报道影响力如此之大,更应该谨慎、全面尽可能的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再现给受众。媒体不要盲目迎合受众把报道的焦点放在反映新观点、新思路上,而是应尽量将新闻事件完整描述,是非曲直交由受众自己去判断。
(三)受众自我文权意识薄弱
有句古谚语说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现如今在我所查阅的有限的资料当中,众多的分析都是将新闻报道侵犯受众权力的原因归结于新闻媒体热衷于宣传效果,不恰当的报道。但是任何事情都要辩证的去看待,不要总是一的去找客观原因,受众也应该反思一下本身是否有较强的文权意识。当受众面对某些报道产生怀疑的时候,是否能够想到通过网络或者是其他各种方式积极地向相关部门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当遇到新闻报道侵犯自身权力的时候,能否意识到要用法律来文护自己所拥有的权益。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