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稳定金融环境强化监管措施的政策动向分析(5)
时间:2017-01-17 19:0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中国监管层目前尚未公布相关计划。 《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根据我们测算,在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国银行业在资产收益率为0.9%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8%,可持续的资产增速为10%。 得益于今年的大规模融资,中国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将达到9.94%,只要09-12年资产增速不超过16%,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不发生大的改变,预计到12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 中资银行资本充足率将受影响。 目前中国的银行普遍遵循《巴塞尔协议II》的条款,即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己去核定市场风险。新巴塞尔协议将是中国银行(2.90,0.01,0.35%)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中国部分银行此前就已经提出了接纳此次协议的日程表。此前有消息称,根据多家券商和机构的报告,此次协议若最终实行,将使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下降近1个百分点,影响银行新增贷款则可能在6000亿~7000亿元。工行董事长姜建清曾表示,新版巴塞尔协议规则若实施,根据工行初步测算,其对工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会超过1个百分点。根据2010年中报显示,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工、农、中、建、交5大银行中,除交行和中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上升外,其他3家普遍下降,农行降幅最大,达1.02%。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刘煜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资本消耗型是中国银行业的典型模式,其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利差,对资本的补充要求很高,资本充足率一直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新协议重新定义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中国银行业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但是,这次也是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机会。” 3.2 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金融监管的措施 3.2.1 新法案的三大核心内容 (一) 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 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3.2.2 金融改革法案主要内容 (一) 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共有10名成员,由财政部长牵头。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二) 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三) 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 (四) 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