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稳定金融环境强化监管措施的政策动向分析(7)
时间:2017-01-17 19:0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4.2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弊端 4.2.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分业监管难以界定范围。 由于金融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业务范围相互重合或叠加,难以进行准确的界定,因此导致有的业务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有的业务却交叉进行监管。这使得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 4.2.2监管手段单一、方式落后。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的飞速发展,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日益多样化,金融结算手段日益现代化,而监管机构的监管仍停留在传统的操作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佳,难以更深层次地发现问题。 4.2.3决策的低效率。 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4.2.4地方政府、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明确。 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文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 4.2.5缺乏开展监管所需的合格人才。 长期的分业监管导致金融监管部门缺乏了解和熟悉综合性金融业务的人才,金融业综合监管面临着人力资源短板的问题。 4.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4.3.1 完善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逐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合理确定金融发展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筑防火墙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WTO规则和金融监管国际管理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4.3.2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培养适应国际竞争的金融监管队伍。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市场经济发展得越成熟,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的角色也就更加突出。而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则是经理人发挥最大效用的有效机制。一方面,说明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人才匮乏,另一方面,这种方式难以在金融机构经营者之间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成长和长远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逐步推进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将政府对大型金融机构人事制度的直接干预降到最低,最终建立起金融机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商业金融机构中具有专业素养,视野开阔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队伍中去,优化监管队伍结构,强化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 4.3.3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自身不但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竞争实体,而且要体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规范的公司制是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同时还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有限政府的理念,积极培养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的作用,坚决控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行为,并直接参与某些方面的金融监管。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力量的作用,弥补金融监管力量的不足,同时也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