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的把关功能缺失现象研究(6)
时间:2017-02-09 11:1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四)网民的自我“把关”意识欠缺 “媒介依存症是一种因新媒介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社会病理现象。” 网络新媒体所独具的匿名性,使得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谁,它的这一特性大大激发网民在虚拟时空中畅所欲言的热情。据统计,网民的非理性行为有很多,比如,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网络欺诈、传播垃圾邮件、制作传播“病毒”、谣言、色情聊天、炒作、暴力等低俗内容。这些行为在为其他人带来伤害的同时,也是网民自己严重缺乏自律意识的表现,更损坏了网络传播的诚信。在一些网民眼里,“神马都是浮云”,他们享受着绝对的自由,完全不考虑道德底线和法律约束。 网民由于受自身素质、教育程度等一些条件的制约,不能认识到自己是网络的“主人”,利用隐去实名的网名作为神秘的“面具”随意诽谤他人、宣泄情绪,发表对任何事件的任何言论,缺乏对自己话语门的“把关”,在发表言论或做出行动时不能严格担当把关人的角色。 四、把关功能的重建及复位措施 面对急剧增长的网民数量及日益严重的网络不良现象,重建网络传播的“把关”功能迫在眉睫。其实,网络社会不是“无关可把”,而是“把关太难”。我们只有找到“把关”缺失的原因,才能药到病除,根治“无关可把”的现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一)完善互联网法律制度建设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安全问题的凸显,我国的网络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互联网法律制度建设,更要针对事件建立有效的防控监测机制。 我国的网络立法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起步晚、基础较差、涵盖不全面”的问题。“网络媒体有其特殊的产业发展规律与技术特点。在制定有关网络媒体的政策与法规时,要避免鸵鸟政策。” 互联网法律法规制定部门应在现有法规及网络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针对网络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典型现象、不良现象、特殊现象,尽快完善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出适合网络发展新格局的法规制度。我国应及早健全网络制度建设,政府部门对不良网络行为的管理才能有的放矢。加强互联网法规制度建设,一方面可以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塑造互联网企业的品牌形象,更能有效推进我国互联网法规制度的进程。 网络媒体的监管机构要引导互联网媒体树立良好的媒体形象。面对网络违规犯罪的事件,诸如色情、猎奇、低俗、暴力等不良新闻信息的肆意传播,作为媒体机构,“把关人”难辞其咎。媒体单位应该建立统一的网络新闻信息把关制度。例如,媒体监管部门应根据网络现实情况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及监测设备,细化分工职责,成立专门的监管工作小组,建立网络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对网站、论坛、微博等各种网络传播载体进行有效查检,通过举报、互评等举措把关。比如,当发生一起网络恶性事件,要追根溯源,对事件进行彻查彻办,提高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意识,强化网络监管手段,综合加强网络发展的整体实力。 (二)网络媒体增强社会责任感 互联网是融多种传播形式于一体的舆论载体,具有传播效果强、传播面积广、信息海量等特点,它所承担的舆论引导责任是极其重要的。如果不能合理进行网络把关,它就变成了一个极具危害性的传播载体,不仅影响网民身心健康发展,更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使网络媒体丧失公信力与舆论影响力。因此,网络媒体必须以正确的舆论来引导受众,客观真实地传播舆论,增强社会责任感,引导舆情的积极发展。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