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2)
时间:2020-02-24 20:2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㈡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与作品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能否纳入可版权法的保护,学界一直争论不断。判断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是否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它是否属于“作品”是关键所在。世界各国认定是否是作品普遍是以下条件:(1)思想的表达;(2)独创性;(3)可复制性。深究是否应当将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之争议焦点,莫过于其当属思想抑或表达。笔者认为,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当属思想而不宜以表达论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个完整的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可以拆解为四大板块:以实际操作论之,为拍摄筹备,板块设计;以拍摄规划论之,为工艺布局,总体思路。首先,拍摄筹备主要是前期准备和后期加工,包括机位布置、拍摄角度、字幕、音效等,为板块设计提供技术支持;第二,板块设计可分为板块内部具体的流程设计和舞台设计;第三,工艺布局是指节目的框架结构,包括节目各版块及板块之间的对接;而最后总体思想是指节目的定位、目标观众、节目类型、节目时间等。 一般来说,节目的总体思路是对节目的最初的构思,是一个节目框架和内容设计的基础。节目的定位和目标受众等要素纳入是在早期的市场研究结论进行得出的结果,而片长取决于各种外在条件,如播出时段、内容多寡等,皆非电视综艺节目模式设计人员轻易所能左右,鲜有创造性可言,故而将其归为抽象之思想为宜,不应赋予著作权。于节目类型言之,类型之代名词为分类,是具备相似性的事物的集合,分类本身高度抽象,若予以保护,则意为一个电视节目独成一类,模糊了种属,混乱了逻辑,实为无稽之谈。 电视综艺节目之工艺布局,实质上是节目的整体编排,设计节目各板块的对接,打下了整个节目的框架,节目的全过程已安排妥贴。正因为如此 ,有些人便主张其已成为著作权法所要求之外在表达。然而,笔者认为,如果板块广泛用于类似的节目,甚至成为表达一个想法的标准方式,板块便因其缺乏必要的创造性而不能认定为表达。此外,就节目的推进来说,若板块之间的连接方式趋于固定,只是对这些连接方式做加减法形成所谓的新模式,亦非著作权法上之表达。同样,如果构成主题渲染的场景已为行业所惯用,自然也非著作权法上之表达。 于板块设计言之,设计之目的,旨在为电视节目制定进度安排、设计阶段内容。无论是角色互动、场景切换,还是主持风格、灯光舞美,都是一个节目所必不可少的,也是检验设计人员智慧、衡量涉及人员才华的标准。很多人认为,这种安排和设计越是详细的,更独特的,对节目的主题表达更重要的,更可快速识别的,他们越有可能成为表达。但在笔者看来,板块设计只是一个框架,里面充实的内容不应属于模式的内容,而成为了一个电视综艺节目的内容了。因此,板块设计这块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完成程序框架和内容设计之余,以更为细致的附加拍摄计划、后期技术指导对整个节目模式进行润色已成为行业常态。且不同的节目模式在这些方面的设计上大同小异,倘若受到保护将压缩公共空间,落入私人控制之境地。 二、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 ㈠ 国外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交易早已具备一定规模,随着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产业化发展,不少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例。 1. 英国电视节目模式司法案例 从全球电视节目模式出口来看,单英国电视产业即占据45%的份额,成为电视节目模式出口的翘楚,成功实现了从电视节目制作到商业化运营“惊险的一跃”。与此同时,与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有关的纠纷也接踵而至。1988年英国出现了第一起关于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纠纷,这也是全球范围内的第一起围绕电视节目模式的纠纷。对造双方是电视节目《机会在敲门》的原创者和主持人格林与新西兰的一家广播公司。原告格林诉称被告不仅采用相同的节目名称,就连广告语、选手出场安排以及衡量观众反应的掌声测量仪照搬无误。对于原告的起诉,法官认为,新西兰的节目的确复制了《机会在敲门》的部分节目元素,但是,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仅仅是一个想法,不是一种表达,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原告诉讼失败了。然而原告后来改变策略,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司法救济,遂得到法院支持。显然,英国法院并不认同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当受版权法保护,因为他们认为节目模式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应过分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应把本质上为思想而非表达的节目模式错误地认定为著作权的客体。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