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从现代法制的发展来看,行政司法救济的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近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而需要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不仅仅指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而且纠纷在性质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如果把这类纠纷直接诉诸于法院,会产生两大问题,一是增添“讼累”,二是不利于简便、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及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机构,不同程度地参照司法的程序化要求并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从而保证提供公正、合法、效率的救济。同时,这种救济方法与司法救济适当衔接,保证了办案的质量和法律效力。行政司法这种特定的权利救济机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政府对经济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其中,以英国和美国的行政裁判制度最为典型,一般所通行的是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所裁处的对象既包括行政纠纷又包括民事纠纷,且更注意采用司法程序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相类似的,我国的行政司法救济也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