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系统机制。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个系统机制。具体体现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门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研究审议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专题研究决定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以中央工作会议形式专题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要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法治建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法治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肩负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加强党对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为了保证和体现党的领导,必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秉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和崇高理念,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核心价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根本上说,要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价值,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方面,要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创造性地实践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高水平、更有成效地实施人民民主。另一方面,要大力弘扬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法律实施靠人民给力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要把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人权保障贯彻到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不断提高生存权、发展权水平,切实有效保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利、数字权利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努力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公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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