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要注重“延伸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处理违纪违法的党员、公职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切实做好处分“后半篇文章”。一是发挥好处分决定警示教育作用。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时,宣布人员要着正装、佩戴党徽,受处分人面对党旗、国旗,宣布人员和受处分人都起立,确保处分决定宣布的严肃性,增强受处分人对处分的敬畏之心;宣布处分决定后,还要与受处分人谈心谈话,进行思想教育。二是将处分决定“一张纸”变成警示教育“一堂课”。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处分决定时,受处分人应在会上作自我检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代表分别表态发言,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或监督检查部门要结合案情进行教育提醒,努力实现“处分一个人教育一群人”的效果。三是对受处分人开展教育帮扶。明确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教育帮扶的主体责任,努力使受处分人放下包袱、真诚悔过,重振精神开展工作;还可以通过跟踪回访等形式,检查教育帮扶成效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标准答案: 县级或县级以上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标准答案: 县级或县级以上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党章第四十二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种。
改组即改变、更换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解散即取消原有的党组织。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