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制毒化学品概念的产生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最初是从打击走私出口开始的。1988年10月,由原卫生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通知》用“特殊化学品”来指称“制备‘海洛因’等毒品的重要原料”。《通知》早于“八八公约”,不但是中国积极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而且是中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法治的发端。
1997年1月,原外经贸部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首次确立“易制毒化学品”这个重要概念,用来概括“八八公约”中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经常或容易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1999年12月,原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规定“易制毒化学品”为“可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冰毒等毒品的原料和化学配剂”,这一定义后被2005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承继。2021年我国新列管几种易制毒化学品标准答案:①苯乙腈③γ-丁内酯
二、制毒物品概念的产生
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制毒物品”定义为“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1997年刑法对制毒物品的定义从该解释中的“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修改为“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罪名规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21年我国新列管几种易制毒化学品标准答案:①苯乙腈③γ-丁内酯
三、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物品的区别
有学者认为:“易制毒化学品”这个名称,同“制毒物品”相比更胜一筹,刑法应该吸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成果同步修改。这是因为,首先,“制毒物品”在逻辑上确实包含“非制毒”的可能性,就此而言,“易”字非蛇足,乃系龙睛。从措辞的角度来看,在“制毒物品”前加个“易”还是必要的。其次,从逻辑角度来看,“物品”和“化学品”是种属关系,圈定的范围越小,指代的明确性就越大。“物品”的内涵本应当包括设备、器皿,但根据刑法本条的规定实际“物品”范围很小,仅限于“原料或者配剂”而已,用“化学品”一词足够囊括。
也有学者指出,易制毒化学品的列管是个法律行为,法律意义上的易制毒化学品不等同于制毒物品。并不是所有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都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例如,高锰酸钾是生产毒品海洛因的添加剂,属于制毒过程中具有氧化和漂白作用的化学助剂。氯化铵用于提炼海洛因,属于制毒过程中具有提纯作用的化学配剂。然而,高锰酸钾属于目前受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之一,而氯化铵却并未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范畴。同时,《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中并不包括麻黄草这类不属于化学品范畴却常用于制毒的物品。所以建议用“制毒前体化学品”这个概念取代易制毒化学品这个概念,从而与刑法称谓的制毒物品对接,动态调整管制目录,并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制毒物品的确切含义及其与易制毒化学品的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