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蒙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属实,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栾城黑社会
辩护人任军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蒙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的不良记录,主观恶意不深;案发后被告人王蒙系自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以来,马晔辉(已判)利用其社会关系,聚集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在河北省定州市及周边地区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马晔辉为组织、领导者,以闫建刚、李二军、张冬、马晔龙(以上均已判)、刘小彭(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马晔雷、张永利、李龙飞、梁佳、周鹏飞、冯红立、张超、张园园(以上均已判)、王蒙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在赌场非法发放高利贷、非法采沙、非法收取带车通行费、经营渣土运输公司等行为敛财,牟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河北省定州市境内,为扩充经济实力、维护组织利益,马晔辉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或纵容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二十余起犯罪。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定州市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栾城黑社会
被告人王蒙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马晔辉等人预谋非法带车,帮助货车司机逃避交警、路政的监管,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为获取货车资源,马晔辉等人预谋夺取其他带车人员存有货车司机电话号码的手机。2016年5月12日,马晔辉纠集闫建刚、李二军、张冬、马晔龙、梁佳、张永利、李龙飞、周鹏飞、冯红立、张超(以上均已判)、刘小彭、李敬、王蒙、马云峰、闫鹏卫、马佳、于洋、姜南、侯达、冯刚、马贺等人,在107国道定州市寨西店路段追逐、拦截吴某、卢某、杨某所驾驶的汽车,梁佳、张永利、冯红立、李龙飞、周鹏飞等人用槁柄等对被害人吴某、卢某、杨某殴打,取走被害人存储有所“带”大车司机电话号码的手机。经鉴定,被害人卢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拿走的三部手机价值9357元。栾城黑社会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7月12日定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马晔辉组织马晔龙等人带大车收费线索,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明:在2016年5、6月份的一天,给张某2带车干活的吴某打电话说有人把手机抢了。过去后才知道吴某的手机是被马晔辉的人抢走的,与吴某一起带车的卢某被马晔辉带的人打伤了,还有一个叫杨某的,是张某2的妻弟。在马晔辉带的人中,有闫建刚、马晔龙、李二军、刘小彭,其他人不认识。听李二军说卢某被马晔辉带的人打伤去医院了。杨某当天被抢的是一部苹果6S手机,马晔辉他们归还的是一部苹果6手机,并不是原来的那部手机。栾城黑社会
②证人闫某的证言
证明:卢某和一个叫小浩的人在107国道上被人打了,替卢某出了医药费。后来听说是马晔辉带人打的卢某,所以就没有报警。
(3)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吴某的陈述
证明:2016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和卢某、杨某在107国道寨西店路段带车,突然有三、四辆车过来靠近,杨某开车往南走,有两辆车在前面堵,又调头往北走,又有大车挡着道,又调头往南走,周鹏飞开一辆迈腾车想把我们逼停,路东边有辆大车停着,我们的车就撞在大车上了。对方的两、三辆车里下来十几个人,有的人手里拿着镐柄,梁佳和另外两三个人追吴某,吴某被一个东西绊倒了,梁佳他们追上来用镐柄打吴某身上,其他人拳打脚踢。李龙飞过来拉梁佳,说不要打了,他们才停手。卢某在尼桑车边上,周鹏飞和几个人围着卢某,卢某的脑袋受伤流血了,还有对方的人在一边看着杨某。过了一两分钟,马晔辉、马晔龙和另外几个人就过来了,有人拿着吴某的两部手机,问哪部手机是带车的手机,吴某说黑色的三星手机是带车的手机。事后才知道杨某的苹果6S手机也被抢了,有人打杨某几下,但是杨某没伤。之后马晔辉他们逼着吴某教他们带车,教了他们7、8天怎么带车,他们学会后才让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