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先后相继出现的客观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先出现的引起某种现象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为结果。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的本来意义。在整个“人肉搜索”链条中,先出现的是人们对公民个人网络隐私信息进行搜索的行为,而这一违法行为的出现导致了受害人精神上的不安、狂躁、愤恨、恐惧甚至自杀,以及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莫大的精神痛苦,而后出现的现象便是结果。由此可以看出,侵犯和被侵犯之间的因果关系必然存在,不会因个人的意志的转移而改变。“虽然这种精神上的损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这不等同于侵害者不为之负责,我国法律也明确表示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这种侵权行为带来的并不是一时的体肤之痛,很有可能长时间也恢复不了,甚至痛苦缠绕一生,可见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更为直接。”
(四)行为人过错
1. “人肉搜索”中的侵权行为人
“人肉搜索”这一复杂的链条中,每个人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这一庞大的网络现象,绝非一人挑梁而成,更多延续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行为模式。那么,在这条庞大的链条中,谁应该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呢?
2. 行为人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一种意志上的缺陷。一般而言,要构成侵犯隐私权,侵权人必须有主观的过错,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过错是主观化非常强的概念,如果过错不表现出外在的违法行为,仅仅处于意识状态时,我们是不能确定存在过错的。“人肉搜索”中那些侵权人的故意之嫌正体现在他们的侵权行为。退一步说,如果没有这样的主观意图,又有什么力量可以趋势他们去窥探他人的隐私呢?侵权人的过错就在于他们主观上剧本要窥探他人隐私的意图,甚至还要私自泄愤于被暴露隐私者。至于过失,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在结果出现之前主动积极地挽救,避免损害结果的出现,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故意则不存在这种情况。因此,“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而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二者的辩证关系,在‘人肉搜索’侵权者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分析及立法建议
(一)国外如何对待“人肉搜索”案件
1. 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
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对网络隐私问题进行全面的立法保护,但是各国对此问题都较为关注。在一些网络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例如,欧盟不遗余力地制定保护网络隐私的标准,还要求各个成员国的私营组织和公共机构都遵守统一的原则,而且还努力将其制定的规则提升为国际标准,其拟通过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标准来加以保护;加拿大主要是通过立法途径来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由于加拿大的立法每年都不断地修改更新,使得各个大中型企业以及个人对这类法律敬之遵之;日本则成立专题小组进行保护研究,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立了“私生活保护研究会”,着重于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研究。
虽然科技日新月异地发展,但是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还具有滞后性。纵观世界上有代表性的科技大国,其所使用的方法仍是我们借鉴的典型。
2. 以美国行业自律为例剖析
“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例形形色色,“人肉搜索”的威力可绝非仅此而已。周久耕的案例中,是网友们通过人肉搜索进行反腐倡廉;杭州飙车案,网友通过照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踪鉴定,合理行使公民的监督权;10米气手枪冠军郭文君也是在众网友“人肉搜索”中寻找到失散十年的父亲……但是,“人肉搜索”却是一块烫手的山芋,网民的行为若是稍稍逾越,网络暴力将诞生于此。因此,“人肉搜索”亟待规范,网络隐私权急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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