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营业资格,但法人资格并未消灭,经过清算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才算全部终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结束期间,依其清算义务履行程度,可分三种情形讨论其被告资格和诉讼代表资格问题。
[关键字:公司法人吊销营业执照被告资格诉讼代表资格
<论文网p>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每年有大量的公司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目前公司退出市场主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而公司退出市场势必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本文主要从诉讼主体地位的角度来分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效果。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
营业执照,是登记注册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给公司准许其营业的凭证。根据相关规定,的营业执照分为四种: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第一种。第二种执照是核发给内资企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不同,分别有不同样式,但其法律效果相同;第三种。第四种执照是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
颁发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起到证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作用,在公法领域,其性质属于行政证明行为。严格来说,公司的法人资格取得,不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授予,而是公司的开办者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设立时另行取得。这可以由其它行政机关授予,也可以由司法机关确认。当然在公司成立环节上,法人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统一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授予,在实践中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因为法人是法律对财产的人格化,赋予这个财产独立性,最重要的是赋予其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能力。至于由哪个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这个财产披上人格面纱“,其实并不重要。但当涉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效果是什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存在许多争议。因为公司人格面纱“被完全掀开后,不只是涉及股东利益,更重要的是涉及债权人利益。因此,大量的民事诉讼就会接踵而至,司法实践也因理论上的认识模糊而做法不一。
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因此就同时丧失了法人资格呢?目前,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存在冲突;在学说层面上存在几种观点。
在法律规范层面上,体现法人资格消亡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2。2002年5月8日工商立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2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的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随之消亡。“体现法人资格并不随同消亡的,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2)23号答复函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2)24号答复函中,其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在学说层面上,主要有以下几种:1。清算法人说。此说认为,企业法人因解散事由出现而消灭其主体,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也随之丧失,但为避免其财产会因此而成为无主财产,法律专门为法人的清算设立一种清算法人,这种法人是特设的独立存在的新法人,不再享有原法人的能力,依法只在清算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能力;2。人格消灭说。此说认为,公司一经解散即丧失其独立人格,其财产归股东共有;3。同一人格说。此说认为,清算中的公司法人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法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其权利能力范围有所缩小,不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但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然享有权利能力。除此之外,还有拟制存续说。同一人格兼拟制说等等。
如何判断不同学说之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呢?应坚持两项原则:1。法理上的自圆其说性;2。实践上的功效性。清算法人说,它无法解释清算法人怎么来,与原法人之间何种关系。把理论问题复杂化后,对司法实践却无多大意义。人格消灭说,从逻辑上,的确能自圆其说,既然把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那么吊销营业执照,就理所当然作为消灭法人资格的依据。但这样极易使股东陷入不利地位,因为法人的人格面纱一旦被全部揭开,债权人就有权向法人的投资者直接追索自己的债权,这显然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背道而驰。
权衡之下,笔者更赞同同一人格说,理由如下:1。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僵局时需要解散。这些解散事由,前三种是自愿解散事由,第四种是行政强制解散事由,第五种是司法决定解散事由。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事由外,出现其它事由均应进行清算。清算后的法律效果在一般情况下直接导致法人的终止,但当面临资不抵债时,将进入破产程序,直到最后法人的终止。由此可见,上述的逻辑关系是: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_公司的解散事由启动了清算程序_清算的结果导致法人的终止或者途径破产程序最终导致法人的终止。2。该学说可以平衡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其它人利益。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分析,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了经营资格,但并不能因此就一概得出与第三者的经营交易行为无效。许多第三者根据其原先的交易习惯或者凭借公司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善意交易,如果确认该交易行为无效,将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进而危及市场的交易安全。从股东利益分析,设立公司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鼓励大家投资,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使股东能在责任安全区内赚钱,不至于公司的债务连累其身,因此,暂时掀开公司面纱也好,还是永久掀开公司面纱也罢,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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