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正确价值判断
(一)和谐社会与价值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虽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应有一定的考虑与倾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官价值判断的标准应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统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首先得合法,也要合理,不仅要符合个人价值、保障实现个案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弘扬法律精神,也要合乎公共价值与主流观念、保护社会人平安生活、促进实现基本人权。在此,我们强调既要注重法律效果,更应当向社会效果看齐,在两者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文护司法的权威,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 严格法官断案思路  
    1.严格遵循法律逻辑,进行法的博弈分析。“根据博弈论,成本收益和最终选择至关重要。在无明文规定之时,如何断案,就要运用博弈论的相关原理。每个单独的人作为一个个体存在,跻身于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的环境之中,存在相互独立与相互选择的状态或行为,内在牵引就是收益与受益的程度,判别基准就是成本收益,相互选择和相互影响是表现与结果。在法律运转的过程中, 往往涉及多方诉讼参与人, 在他们之间存在的法的博弈, 就是鉴于投入和产出、作为和后果,再三思量后选择是否诉讼、诉讼形式和诉讼请求;而作为法官的法的博弈,就是通过分析案情,适用法律,模拟几种合法范围内审判结果的司法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做出判决。”[7]
2.在博弈分析后,价值综合权衡。法官对多元价值综合考虑,将各种利益在法律的框架内衡平,确定利益保护,平衡矛盾冲突才能寻找适用法律。首先法官基于理论知识与从业经验宏观了解案件事实,紧接着法官从职业人和社会人的双重立场上依据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进一步认定和取舍,并依照自己的方法进行重要性排序,随后系统整合筛选排序后的价值认定,最后再回到法律中寻找与先前价值认定相符的理性支持。
五、推进和谐社会的司法考量
在多样化和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法律适用中的社会价值考量,已成为我国当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和显著标志。
(一)法官先行
    “高度独立自主的司法权需要有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职业法官。” 推进和谐司法,法官身先士卒。
1.完善科学任职与自我提高。把关法官甄选与任职,大力调整法官队伍结构,注重法官定期培训,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法治良好需要德才兼备、技能过硬、刚正不阿的法官,将职业伦理与专业素质有机结合,重视法官修养教育、专业教育、人文教育、审美培育,注重培训程序规范。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使整个审判工作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2. 树立统一的现代司法理念。“和谐社会是法律与社会的平衡,需注意法律系统内部的和谐和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的和谐。”[8]构建和谐社会,法官要用和谐理念作为指导法制建设的司法意识,通过贯彻执行法律规则与恪守信奉法制宽容曲径通幽。法官要认真地对待法律规则,不加赘述不加妄断;法官应弘扬法制克制精神,在合法的前提下注重法理人情。
   3.善用法律方法
    (1)遵循法律逻辑:法官须善用法律逻辑, 分析思考法律问题。首先, 依照法律规则裁判,有力区别法条主义与教条主义。其次, 运用法律原则补充。作为灯塔式指针,为法官价值判断最好的依据与说理。再次, 借用司法理念判断。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理念,是价值判断的立足点。借用法律逻辑所学知识具体来说,要严格规范法律适用。要实现裁判的合法合理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应当遵循科学的程序与过程,即立足案件事实(基点)、选择有关法律(前提)、解释法律规范(条件)、分析逻辑关系(重点)、反复内心确信(必备)、形成最终判决(目的)这一过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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