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简介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生物的毒作用制造的大规模杀伤武器,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毒物质多转化为气态,所以又被称为毒气武器。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立即着手研究和制造化学武器,在三十年代初即成为世界上有数的拥有化学武器的强国之一。为了实现吞并邻国称霸世界的野心,日论文网本军国主义者采纳了日本军医大尉石井四郎缺乏资源的日本,要想取胜只能依靠细菌战“的献计,从而确定了进行细菌战的战略,想以最省事的代价,赢得侵略战争的胜利。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根据日本大本营的命令,侵华日军开始在中国战场上对中国军民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为补充其细菌战折大量需求,侵华日军先后在东北的哈尔滨和长春。华北的北京。华东的南京。华南的广州以及南洋的新加坡。马来西亚设立大型的细菌战基地和工厂,又在63个大中城市设立分部和工厂。侵华日军的细菌研究成果“广泛用于战争中,曾在20个省内进行过细菌战。他们在进攻。退却。扫荡。屠杀难民。消灭游击队。摧毁航空基地等等方面,无不使用细菌战,在形成了疫病大流行,导致不少中国军民惨死。
据统计,有据可查的就有27万无辜人民死于细菌战,军方的死亡人数还没有统计进去。由于疫病蔓延造成各地流行的,以及形成新的疫源地后造成多年疫病的流行,其死亡人数更是不计其数。
七三一部队是侵华日军设在中国规模最大的细菌战部队,也世界战争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支细菌部队,资料证实,这支部队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疯狂研制鼠疫。伤寒。赤痢。霍乱。炭疽。结核等各种病菌。并在至少5000名中。苏。朝战俘和平民的健康人体上,进行包括活体解剖和各种生物菌培养在内的大量惨无人道的实验[1]。日军的化学战一方面是违背国际公约的历史问题,一方面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危害的现实问题(遗留武器造成损害的民间索赔),而两方面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结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对日军的化学战进行分析,并阐述日本应就此承担的国家责任。
二。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理论分析
(一)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作战原则和规则的规定: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准则[2]。其主要内容有战争的开始和结束的规则。交战国应遵守的作战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及对战俘。伤病者。平民的保护制度。中立法和惩治战犯等。其中,规范交战国应遵守的作战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及对战俘,伤病者,平民的保护制度被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道主义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其目的是在不违背军事需求和公共秩序的条件下确保对人的尊重并减轻由战争所带来的痛苦。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确立了如下原则:
1。区分原则(principleofdistinction):
(1)区分合法交战者和平民:保护平民,在交战中不得将其作为攻击对象。
(2)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以是否参与武力争斗来区分,不得将非战斗员作为攻击对象。
(3)区分战斗员中有战斗能力和丧失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不得将后者作为攻击对象。
(4)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不得攻击民用目标和民用物体。
2。限制原则(principleofrestriction):要求交战国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遵守战争法的限制,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方法和手段。
3。相称原则(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要求交战者所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
4。军事必要(militarynecessity)和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一方面不得以军事必要“来诋毁或破坏战争法规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不可以以条约无规定为由违反战争法规的义务。
同时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下列作战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就是不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不加区别地使用武力。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主要是指禁止使用旨在可能改变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手段或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规定: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有权享有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
(二)日本侵华战争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分析:
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在大规模的战役中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达到军事目的的手段
属于这种情况的如1938年的宜昌作战。武汉作战等。由于这种战役规模比较大,日军有计划使用化学武器,甚至在战争中进行化学武器实验,所以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包括准备和实际使用的化学武器的种类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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