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是危及一个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是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如何在紧急状态时期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标志。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注重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立国家的基本紧急状态制度,以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论文网,通过赋予国家机关必要的紧急权力,来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恢复宪法和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另外,还有一些国家依据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来规范在紧急状态时期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秩序的统一。
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但是,刚刚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紧急状态第一次写进了宪法。紧急状态入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又为全国人大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已经列入了2004年度全国人大立法议程。眼下,社会各界正在积极地依据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认真研究和探讨适合具体国情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为了使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能够较好地反映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与紧急状态立法相关的国内外紧急状态立法的状况等重要问题进行比较细致和深入地研究分析,增强紧急状态立法的科学性,并为紧急状态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一。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的内容及特征
(一)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的状况:
国外有关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其突出的特点就是紧急状态机制首先通过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其中,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尤其是规定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法律依据,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重视。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宪法确立紧急状态制度。许多国家在宪法中设立了专章来规定紧急状态制度,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中都对紧急状态制度作了专条规定。在宪法中对紧急状态制度作专章规定的有1979年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章(甲)紧急状态条款“,1949年印度宪法第18篇紧急状态“,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0章(甲)防御状态“,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0编紧急状态条款“等等。也有在宪法中对紧急状态作专条规定的,如1962年尼伯尔王国宪法第81条紧急权力“,1982年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19条至第122条规定了紧急状态下的管理程序“。
二是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系统规定紧急状态制度。一些国家依据宪法的规定,通过了由议会制定的紧急状态法。如1990年4月3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1955年4月3日通过的法国法兰西共和国紧急状态法等等。
三是制定与紧急状态相关的专门法律。如在日本,虽然没有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但是,却分别制定了对付各种紧急状态的一般性法律,如警察法。自卫队法。灾害对策基本法等。在英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紧急状态的专门法律,如1920年的紧急状态权力法。1964年的国内防御法等等。
四是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政府法令或者实施条例等等。如1990年8月2日美国老布什总统发布12722号行政命令,宣布全国紧急状态令,以对付伊拉克政府采取的行动和政策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的不同寻常的威胁。根据1990年8月2日的12722号行政命令和1990年8月9日的12724号行政命令,总统已对伊拉克实施贸易制裁并冻结伊拉克政府的资产。鉴于伊拉克政府仍继续从事敌视美国在中东利益的活动,1990年8月2日宣布的全国紧急状态令及1990年8月2日和8月9日采取的对付这一紧急状态的措施必须在2001年8月2日以后继续有效。因此,根据全国紧急状态法202节(d)项(见美国法典50U。S。C1622(d)),2001年7月31日,小布什总统继续实施针对伊拉克的全国紧急状态令。
五是制定有关紧急状态的地方性法规。如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经历了许多重大的地方政府违约事件,其中包括1975年纽约市债券违约。1978年的克利夫兰违约,以及1983年的华盛顿电力公司违约等。美国政府间关系顾问委员会(ACIR)对地方财政危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并建议各州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控,以防止地方财政危机。俄亥俄州采纳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建立了名为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的体系。1979年通过。1985年修正的俄亥俄州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详尽规定了这个监控体系的操作程序。这个监控体系类似于全国天气服务中心发布的监控报告,是一种预警系统,可以防止地方政府_包括郡。市。学区和州立大学等进一步陷入财政困境。
(二)国外紧急状态的主要模式:
紧急状态是相对于日常状态而言的,因此,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应急管理权力,必然会涉及到紧急权力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宪法条文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的生效问题。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各国有关紧急状态权力的效力并不一样。究其与宪法的关系来看,主要有3种模式:
一是对宪法规范的全部否定。如阿尔及利亚宪法第123条规定:在战争状态期间,宪法暂停生效,国家元首行使一切权力。
二是对宪法条文的基本否定。作如此规定的国家在宪法中既规定了紧急状态权,而且还明示除紧急状态权力条款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继续生效之外,其余宪法条文全部失效。如尼伯尔王国宪法第81条规定:如国王认为,整个尼伯尔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安全受到战争。外来侵略或内部动乱的威胁,从而出现了严重的紧急形势,国王可以发表文告:中止执行除本条以外的本宪法一切条款或任一条文或某些条款中的某些规定;赋予全国评议会。其他政府机构或当局的,或由它们行使的一切权力或任何一部分权力,均归国王本人掌握。
三是对宪法条文的部分否定。如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50条规定:除了不能使议会权力扩大到否定涉及伊斯兰教法律和马来人习俗的任何事项,或涉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地方性法规或习俗的任何事项或关于宗教。公民资格及语言的规定等事项,在紧急状态的宣布生效期间,议会如认为出于紧急状态的需要,得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而不受本宪法任何规定的限制。
(三)国外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政府何时可以启动应急管理机制,怎样启动应急管理机制,在应急管理时期行使什么样的紧急权力,如何中止应急管理机制等都涉及到法治行政原则能否在紧急状态工作得到全面地贯彻和落实,所以,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作了比较系统地规定。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
一是紧急状态的确认制度。紧急状态的确认是紧急状态的前提。不经过法定的程序确认紧急状态,政府不能随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紧急权力,否则,就会破坏法治行政的基本原则。因此,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详细的紧急状态确认制度。紧急状态的确认制度包括对紧急状态的法律认定。宣布紧急状态。紧急状态的期限。紧急状态的延长。紧急状态的终止等等。这些制度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构成了紧急状态机制的事实和法律条件。
二是紧急权制度。紧急权制度是紧急状态的核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正是依靠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紧急权,来从事应急管理,可以说紧急权是政府从事应急管理的合法性所在。紧急权的种类很多,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力,如戒严权。军事管制权。特别管制权。宵禁权和动员权等等。此外,在紧急状态时期,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是紧急状态机制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在紧急状态时期,在平常时期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关系会发生适当的变更。这种权力变更倾向于3种方式:即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向中央国家机关转移;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向议会或国家元首转移;普通国家机关的权力向军事机关转移。如巴基斯坦宪法第232条规定:在宣布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由联邦政府直接行使省政府全部或一部分职权。1981年韩国戒严法也规定:从宣布非常戒严“时起,戒严司令官掌管戒严区内的一切行政和司法事务。
三是紧急状态下的人权最低标准。政府在应急管理时期,由于行使紧急权力很容易限制公民的权利,所以,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应急权力,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即便是在紧急状态时期,某些公民的权利也不得因为采取应急措施而受到限制,更不得予以剥夺,通过确立紧急状态时期的人权最低标准来监督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合法性。如委内瑞拉宪法第241条规定:遇到紧急事件。可以扰乱共和国和平的混乱。或者影响经济或社会生活的严重情况的时候,共和国总统可以限制或停止宪法的保证或某些保证,但是公布在第58条和第60条(3)和(7)项下的那些保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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