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在我国也有二千余年的历史,娼妓的最早历史可上溯至殷商时期的“巫娼”,此后以不同形式在各个朝代存在着,到民国时期更是发展到空前规模。直至上世纪九十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前,全国的妓院约有近万家。这些妓院大多分布于城市、集镇、水运码头等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商贾云集之地。[ ]妓女中的绝大部分是为生活所逼或被人贩子拐至妓院才开始接活。此外,还有一部分的游妓暗娼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方。战争结束迎来新中国后,各省市在经过政权交接之后,就开始计划一系列禁娼工作。为了彻底解决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问题,我国当局汲取历史体会以及过去国际社会中其他国度旧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实践体会,各地当局依据本省市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普遍的禁娼运动。
在建国初期,我国正在禁娼的起始阶段,结合同时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对卖淫嫖娼的严厉打击措施,开始了行之有效的禁娼运动,主要针对的是一些重点地区。面临初期国内艰苦且复杂的情况,禁娼运动使用两步走的方法。政府的第一把火是“限制”,按照禁令计划逐步限制妓院的扩大并通过各种严厉打击措施使其难以生存,模糊立场,既不承认性交易,也不说其合法,逐步限制管制,同时采取只准其减少,不准其增加之管制,并对非法性交易人士一律采取严格的限制和记录制度。利用这些强力措施严格娼妓业难以发展,进而使其慢慢萎缩;第二步是取缔娼妓业。也就是说,在这时期内,大力度耗费人资、经费关闭性经营场所,将业主、老鸨等汇合于一处进行讯问处理,对性交易者采取集中收容教育的措施,并为其治疗病痛和提供安身之所。
初期的禁娼运动在每个城市都有不同的实际行动,例如“北京方式”,[ ]就是以北京市为代表的禁娼方式。这种政策其实就是在尽量短的时期内,集中人资、经费,一次性铲除全部卖淫场,将业主、领家和中介人集中询问处理,对所有妓女集中收容、教育,并为其治疗疾病、安置就业。北京在较短的时间内尽数封闭妓院这一举动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后,很多类似情况的城市,如:唐山、保定、承德等也都仿制北京进行了关闭性交易者工作场所的工作。2000 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也高度赞同了这项成就:“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使这种在中国延续3000多年、严重摧残妇女身心健康和尊严的罪恶渊薮绝迹”。再比如“天津方式”,[ ]即以此地为代表的禁娼方法,在解放初期的相对较长的时段内,根据“寓禁于限”的政策,利用多种强制性的管制措施,明令禁止妓院的壮大,使其自发萎靡、消失,引导性交易从业者洗心革面、走向新生,等到环境成熟时再一举关闭残余妓院。这个方针是:“既不认可其正当,又不承认其为不法而予以取缔,只准其减少禁绝其增长”的办法。虽然全国各地采取的治理方式迥异,或是开设妇女收容教养所,或是开设收容教养院,但是均是对性交易者在思想上、在文化上实施影响,同样增强劳动改造。至20世纪50年代的中后段,这场轰轰烈烈的初期禁娼运动缓缓落下帷幕。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慢慢创立,人口流动密度加大,在我国曾一度禁止十余年的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陋产物乘机死灰复燃,并很快由沿海向内地,由繁华城市向偏僻农村发展扩散。即便政府采取严厉禁止的态度并多次打击,但由于政府实际统治力,财政实力和法律规定的有限,因此形势仍未得到控制,并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平与安定,成为了多种犯罪的诱发因素,同时给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巨大冲击,使建国初营造的社会正气遭到了挑战。性交易带来的疾病扩散范围也不断扩大,非法性交易与性病扩散这一对关联性的社会危害的消极社会影响力,引起了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的高度警戒和重视。为了阻止性病在全国范围的扩散,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强力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