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技术性原则
所谓技术性是指进行立法预测要选用效果较好,能够提高立法质量的手段方法。换言之,立法预测主体要拥有较高的立法预测的技术性。立法预测主体预测不同的立法现象,在技术途径上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立法主体对于不同的立法预测,要选用对相应立法预测结果有着准确体现的技术方法。这些立法预测的技术有:调查预测技术、直观预测技术、时间数列预测技术等。只有这样,立法预测才能具有显著的效果,才能适合社会需求与法律需求的完美联系。
(三)立法预测的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应具有的技术性
1.  立法预测的主体
在笔者看来,立法预测的主体可以根据有无立法权加以来划分。分类为立法机关和受立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立法预测的其一主体立法机关,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有关国家机关。它可以进行的立法预测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预测、国务院的立法预测、国务院各部位的立法预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立法预测;名族自治区域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预测。这种立法主体所具有的优点是:进行立法预测时,不仅在财力和人力方面有很好的保障,在获取立法预测的信息资料方面也具有其他预测主体不具有的有效手段。最主要的是该种主体所进行的立法预测结果具有较大的权威性,能够为立法机关所实际采用。
立法预测的另一主体受立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该立法预测主体是指不具有立法权的组织,但是受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所委托。该组织包括有关的法学专家、学者、法律研究员、司法实践者等。之所以要这样限定,是因为其他的非立法权主体所进行的立法预测,对于立法工作没有特别大的意义。笔者在此讨论的立法预测是对立法活动有意义有影响的项目活动。其立法预测的结果是要获得立法的未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科学地预测资料。是要最终形成立法预测报告从而走向立法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立法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只能是在自我的意识里进行研究,对立法工作没有实际的意义。该组织所具有的优点是具有专业化的法律素养,能够客观地、公正地、全面地搜索和分析相关的立法信息资料,立法预测的结果往往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性,能够对立法预测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虽然笔者将立法预测的主体划分为两类,但是这两类主体并不是必然的相分离,相反的他们应该有着相对紧密的联系。毕竟立法预测是为立法工作的进行提供研究资料,指明发展趋势的。立法预测要根据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自然规律而进行,那么必然的就离不开社会发展多方面的参与。如参与立法预测的部门应包含政府部门、法学教研部门、司法部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含有立法、行政、司法、研究相结合的立法预测组织,立法部门可以提供准确的立法咨询,从而指导立法预测工作的进行。立法部门还能把预测的资料、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及时的运用到立法的规划、决策之中。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又可以提供在法律运用的实际过程中反馈的关于社会发展与法律需求间的信息资料,法学教研部门可以将对立法、司法问题的深度研究成果运用到立法预测的项目活动中。这样通过多个不同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会使立法预测工作更为有效地进行,也可使得立法预测更为准确。同时也尽可能的降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所带来天然的滞后性。
2. 立法预测主体相关人员应具有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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