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理上对财产返还争议的分析探讨

对夫妻一方擅自给付婚外同居关系人的财产能不能返还,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 观点学说:

(一)部分返还说

该说认为婚外同居关系人仅需要返还部分所得财产①,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认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 处理权;于此同时,也有学者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的规定,夫妻 互有“家事代理权”,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处分权, 但该种处分权仅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即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半各自享有处分权。婚外同居 关系人获得财物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之 时,婚外同居关系人仅对处分人没有处分权的部分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其应返还所获得财产 的一半②。文献综述

①    曾继川。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J]。  人民法院报,2013,006:1。

② 巫昌祯教授就主张:“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因为其中一半的财产权利是属于另一方,所以任何一方都没 有权利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人无权赠与他人属于自己配偶的那部分财产。”转引自李曙明。“二奶”的 房子让人犯了难[J]。  检察日报,2002 :12。

就部分返还财产说来看,夫妻一方所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中的部分财产的 确拥有处分权,但是并不能就此说明婚外同居关系人需要返还所得财产的一半。我国《婚姻 法》第 17 条虽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对于该平等处理权的效力 范围,是及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还是全部,仍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既然双方都有平等

的处分权,那一方就有一半的财产处分权利,在此范围内处分财产,并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益。我认为此种观点略牵强。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 我国的夫妻间的财产制度为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后所得的 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的一种,也具有共同共有的特点。共同共有是不区分 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所有权。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 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作的处分,须经共同共有人同意, 这种平等处理权的效力及于共同财产的全部而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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