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历经15年漫长艰辛的谈判,中国终于迈进了WTO的门槛,成为其会员。这标志着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新阶段。WTO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一整套系统的法律规定体系。其中,马拉哈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论文网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构成三大基本实体协定。Trips协定是一部条约附加“行的协定,即在吸收和确认已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细化和提高保护标准,进一步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规范。郑成思先生曾说: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世贸组织的三根支柱。在这三根支柱中,知识产权的地位最重要,因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货物买卖,以及服务贸易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是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起保障作用的。“①
[关键字权利限制。权利限制的限制。法定交叉许可。紧急状态。改进专利
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一节是谈判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部分,涉及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争议很大的问题,在WTO多哈部长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又成为争议激烈的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应当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医治爱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由于这些药物基本上是在发达国家生产的价格昂贵的专利药,穷国买不到或买不齐,以巴西为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Trips协定允许各国在发生大众健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如允许本国企业仿制外国专利药。美国则担心类似的特殊措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赢利。该会议最终取得的进展是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在发生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采取突破药品专利保护措施。②
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Trips协定专利“的一节,主要针对的是对专利的权利限制“。这些条款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二是不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三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对于一般的权利限制,协议只作了原则的规定,但成员可以对专有权规定例外。例外“,主要就是权利限制“(即强制许可)。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强制许可条款,即在发展中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特定年限的独占的专利权,该期限经过后,权利人在获取补偿条件下必须将其专利许可当地工业使用。这种规定要求授予专利之后的不长时间内(如三年),专利应当在当地实施。如果专利不能或者没有及时开发,就成为强制许可的对象。
(一)协议规定了例外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即:③
(1)必须是为了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2)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
(3)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Trips协定明文规定的事由及其他事由
Trips协定第31条第2项明文规定的事由有下列几项:
(1)拒绝交易。即在此种使用之前,拟使用者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该争取未获成功,才允许此种使用。“该规定实际上与反垄断有关,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权利人滥用其垄断地位,拒绝他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就是拒绝交易性质的滥用垄断地位。④
为获得强制交易的强制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证明其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自愿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遭到拒绝或者未予答复。
(2)紧急状态和极端情势。这就是在成员处于国内紧急状态。其他紧急情势或者非商业公共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这些条件。但是,在国内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紧急情势的情况下,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权利人。“此种强制许可的事由是紧急状态或与此类似的原因,如与公共健康和营养相关的饿情势。
(3)反竞争行为。强制许可可以为救济反竞争行为,成员不必适用(2)和(6)项规定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确定补偿时,应当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美国就按其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这种强制许可。
救济反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是Trips协定第8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的具体运用。这种许可必须给予权利人补偿。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可以在决定补偿数额中予以考虑,该规定允许降低补偿,甚至免费许可(如美国)。⑤
(4)非商业公共使用。这可以发生在政府机关为完成使命而使用受保护的专利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此种使用不是必须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以由私人享有,而且这类强制许可无须事先请求和通知。
(5)依赖型专利。Trips协定第31条第(11)项规定:如果此种使用是为了利用一项(‘第二专利),而该专利不经侵犯其他专利(’第一专利)即无法使用,则应当适用下列附加条件:①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中的发明应当涉及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②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当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以交叉许可方式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③对第一专利授予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这是一种专利的依赖性而授予的强制许可。
在这类强制许可中,第二专利必须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这种专利实际上是一种改进专利“,在有些国家,改进专利对电子类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改进专利获取原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取决于两者之间的经济和技术价值的价值对比。该价值对比的标准取决于授予专利的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所涉及的专利所有人的规模和实力。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经济性的专利,在发达国家却未必如此。
(6)其他事由。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强制许可事由是一种示例性规定,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还可以规定其他的强制许可事由。如:公共利益事由;环境保护事由;没有实施或实施不充分;国家出口的需要。
(三)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郑成思称为权利限制的限制“)⑥
尽管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的事由规定得较灵活,但对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却规定得很具体,这就是:
(1)对强制许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须个案处理“,不能把某一个强制许可证的授予经验,作为常规或通则普遍使用。
(2)在申请或批准强制许可证之前,都应当参考伯尔尼公约附件中关于版权强制许可证的规定。因为,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上把伯尔尼公约中的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借用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来了,只是增加了国家紧急状态“及其他特别紧急情况“。
(3)如果有关专利涉及半导体技术,则颁发强制许可证的限制就更多。
(4)一切强制许可证,都只能是非专有“的。非独占“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强制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专利的内容之后,该专利人本人仍有权自己使用,或通过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
(5)强制许可证一般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或企业的商誉一道转让。
(6)使用强制许可证制作出的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
(7)一旦导致强制许可的条件消失并且不会再发生,则应当停止使用(又称为情势还原原则“)。
(8)对于强制性地许可依赖型专利“的情况,应当受到更多限制,满足Trips协定第31条最后一项的条件。
(9)法定交叉许可证制度。交叉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第一专利“权人及第二专利“权人双方(尤其是防止后者)不合理地阻止对方实施相关专利。这一规定虽然与强制许可“并收在一条中,但实质属于法定许可“。一般讲来,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由公众中不确定的人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只能由确定的人(第一或第二专利所有人之一)去利用。⑦
(10)所有非自愿许可“,都须支付使用费,不得无偿使用。
(11)凡作出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均须为权利人提供要求复审的机会,对于非自愿许可场合支付使用费的数额,也应提供复审的机会(司法复审和行政复审)。
二。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
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
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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