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听觉商标保护的法律构想
[摘要从美国。澳大利亚和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听觉商标和其他视觉商标一同被法律保护。新修改的商标法并没有对听觉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音像制品业的迅猛发展,用声音作为商标也将会势在必行的。这样是听觉商论文网标与视觉商标的特征。功能和构成一致性的必然结果。
[关键字商标;听觉商标;功能;保护。
商标,在商标法的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法律所保护的商标主要是可视性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颜色商标以及其组成的组合型商标。2001年对商标法的修订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完善了对商标法的体系。听觉商标,又称音响商标,是非视觉商标,指的是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是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或服务的标记。一些比较大众性的音响声音不应包括在内。目前,英美等等少数国家已经承认对听觉商标的保护。我们没有规定对听觉商标,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音像制品业的迅猛发展,用声音作为商标势在必行。下面我们就从法律对商标的特征。功能和构成等三方面分析,来说明对听觉商标法律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商标特征的角度分析。
商标的特征除了知识产权个体所体现的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社会性等共同的特征以外,其独有的特征主要是根据与其他相关对象比较而言的,包括: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等。
(一)特征依附于商品或服务的从属性。
有商品或服务的存在,才有商标的存在,这是在说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对象,也就是商品或服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听觉商标的存在也是要依附于它所要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这才是商标之所以是商标的基础原因,用某种音乐或者是音响作为商标将是商标发展的必经领域。
(二)识别来源的特征。
从上可知听觉商标依附于有形的物体,那么就可以自然的作为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产业区别与产业,企业却别与企业的标志。这是和视觉性商标相一致的特征这也是商标的主要功能。
(三)构成要素具有显著性的特征。
视觉性商标主要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成,只有具有显著性才可以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这也是商标应具有的本质属性。听觉商标由各种不同高度的音调或是音色等要素的有规律的变化,给人各种显著地听觉上的辨别作用,给人强烈的印象,消费者能凭此来识别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二。从商标功能的角度分析。
(一)商标来源的标志功能。
商标的标志功能是商标的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商标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听觉商标的标志功能不同于视觉商标的标志功能,听觉商标虽然没不像视觉商标是用肉眼就能看出来的,但是根据听觉的感知是也很容易区别出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产业的不同,从而可以把生产厂家区别开来做出自己的选择。这其实也就要求听觉商标在以后的注册要求上要别其他的视觉商标要求更为严格。
(二)商标选购的指导功能。
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的来源标志功能使消费者对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有了初步的辨别,从而也辨别出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从而区别出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从而选择自己喜好的产品或服务。听觉商标也可以利用本身与其他音响的不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从而进行选择。比如说,如果某一种服装用茉莉花“的曲调作为其产品的商标,某种服务用大地“的曲调来做为其商标,消费者在市场入口就可以根据这些不同的曲调早早决定买鞋子或衣服向哪一个方向,同样也可以根据不同听觉商标早早决定买不同牌子同类产品。在这一方面听觉商标可以比视觉商标更好的让消费者作出决定。
(三)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功能。
商标的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功能。通过以上两大功能,消费者根据商标的提示自主的选择想要的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当听觉商标具有以上两种功能时就同时具有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功能。听觉商标也是无声的推销员“,用特定的听觉商标同样可以使消费者了解和发现被代表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性价功能等。此后消费者就可根据这特定的听觉商标来来判断和选择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听觉商标和视觉商标同样促进生产经营者为提高商品的信誉来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三。从构成的角度分析。
从听觉商标的构成角度上分析也就是听觉商标可以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来进行注册的实质要件。当然这是要根据声音和音响的特点再根据视觉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分析的。
(一)显著性。
显著性,是不同听觉商标之间进行区别的首要条件,也是听觉商标的特征和发挥功能的基本条件。听觉商标以显著性为基本标准,刚开始我们说,听觉商标由各种不同高度的音调或是音色等要素的有规律的变化。生产经营者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成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来代表商品或服务,让听觉商标发挥以上的作用。比如说,李宁的运动服,可以用李宁广告语中亲自说的MakeTheChange“作为李宁的听觉商标,因为李宁的嗓音和话使这个听觉商标具有显著性,当然在司法上要根据主观意思来确定这一系列的听觉商标侵权问题。
(二)识别性。
识别性,也是辨别性,这是听觉商标注册时必须考虑的要件,这样商标行政部门才能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考察是否与拥有在先权的其他商标相冲突,才能区别与各个申请的听觉商标,考察是否具有独特的显著性,是否可以成为听觉商标进行注册。
(三)可操作性。
这是针对商标行政部门对听觉商标进行审查的过程说的。声音有强弱长短之分,每个人对同一个声音的理解也都各不相同。这就使听觉商标具有了多样性。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的知识产权局需根据声音进行审查。登记和公示等程序,这些步骤都应该是可操作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对听觉商标的音符或五线谱等的描述也应使审查的人员的审查技术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听觉商标申请的可操作性,是听觉商标以后被允许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香港早在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但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虽然进行声音商标的注册时所要求的条件比视觉商标更为严厉,但也体现出听觉商标将为大陆法律保护的对象的前兆。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所以在美好的前景下也是需要经过一场深刻的法律探讨与实践。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建特。试析西方国家的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经济纵览。2013。
[4]何炼红,何文桃。声音商标注册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法学杂志。2011[5]杨福军。论声音商标在的适用。法治与社会。2011。
[6]向玉兰。论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暨南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