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征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规划执法越来越重要。城市规划执法除了具备一般的性质执法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的特征。城市规划执法的特征主要有三个:先导性、特定性和复杂性。先导性主要表现在城市规划执法确保规划一直处于城市建设的龙头位置。城市规划执法的前提是用法律和规划内容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城市建设依照规划的范围执行。特定性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城市规划执法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有关人民政府划定,具体来说是城市规划区内;第二,城市规划执法的权利主体不是其他部门,而是特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城市规划执法的管理对象是特定的,是指所有从事建设行为的建设组织、单位和个人;第四,城市规划执法的内容是特定的,主要包括选址、布局、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复杂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规划的科学性和确定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对于城市规划执法而言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其次,还体现在核发许可证前必须审查工程管线、容积率、总平面布局等,这些包含一定的技术含量。
三、我国城市规划执法的主要问题---以南京为例
我国城市发展越来越迅速,城市规划执法也越来越重要,但在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出现了若干问题。南京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其城市规划执法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规划执法实施的效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文献综述
(一) 民意价值略低
2010年,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新城中心区以南紧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当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力求让民意介入城市规划。后来2011年南京历时22天的“梧桐让路” 事件引发了大量的新闻报道、跟帖评论、博客文章点评等,使大家再一次见证了强大的网络民众的意见的威力,因此成为为“2011年度公众参与环保十大事件” 之一。可见,我们应高度关注民意的价值,然而,目前城市规划执法中民意的参与度明显不够,无法体现民众意见的价值。
可以看出,城市规划是一项涉及社会学、地理学、历史学等许多许多领域的研究城市未来的发展趋势、需要不断完善的系统性的、连续性的工程。因此城市规划包括执法都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具备专业的技能与知识,同时拥有突破性思维和充足的调查研究材料来源,而具备这些仅仅靠主管部门是根本行不通的。这时民意表达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众代表多样化的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以多种方法城市规划的具体表现,这些主体通常了解基层人民民众对于规划执法的现实需求,他们活跃在各个行业且具备专业且丰富的知识和技术。规划部门可以形成良好的渠道,使群众自己积极表达意见和看法,然后利用网络等技术进行收集和筛选,可以获得更有效的建议和信息来源,最大限度地预防城市 规划执法不符合实际情况,推动方案规划趋于科学合理化。目前,我国城市规划执法的民意参与还存在政府与公民沟通渠道太少、缺乏社会组织的参与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