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古代大赦的主要缘由

通过对大赦制度历史梗概的研究,古代大赦制度的定义基本得到了明确,即一种不定期实施的针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所有不特定对象的刑事赦免制度,赦免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在中国古代即为皇帝,大赦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因皇室喜丧大事而赦;2、因遇灾异、病祸而赦;3、遇丰年、祥瑞等喜庆事件而赦;4、因欲祭祀、典礼等而赦;5、因国政上的重要事务而赦;6、在其他条件下为施惠德民、拉拢人心、利于统治而赦。 赦免的时间并不固定,赦免的对象为满足特定条件的已经审理完毕或者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追诉的所有犯人,赦免的形式为停止追诉,免除他们的罪名、人身限制刑,暴力刑罚手段,甚至是死刑,对于不免除罪名的大赦,则体现为免除刑罚。

    (二)近代大赦制度

民国时期的刑法中依然规定了大赦、特赦,并且也有实施,《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国民政府行驶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这条法文的背后,有一个著名的司法案例——施剑翘复仇案。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军阀混战时期,时任军阀统领的孙传芳在河北一带与直奉军队开战,将施剑翘之父,奉军将领施从滨俘虏并残忍杀害,暴尸悬首。其女施剑翘积愤十年,一直谋划着自己为父复仇的计划,终于1935年11月13日在天津城南清修禅院将孙传芳枪杀,并随即向警察局自首。案件经一审、复审法院多次审理,期间遭到了孙传芳势力的多次干扰、买通、贿赂,最终判定施剑翘杀人,处以有期徒刑十年的刑罚,随后庭外社会人士无一不为施剑翘鸣不平,直至惊动国民党元老成员张继、李烈钧、冯玉祥等人,联名请求国民政府施令特赦,并最终由南京国民政府委员会公告赦免。文献综述

    (三)现代大赦制度

    近现代中国第一次也是至今唯一一次制定大赦制度,是在建国后的五四宪法中。五四宪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中就包括“决定大赦”这一项,同时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和法令当中也包括“大赦令”这一项,可以说,当时的大赦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实施机制是健全的,包括了大赦的决定主体和公布主体,存在实施空间。而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大赦制度并没有得到实施,在1954到1975年只实施过特赦,而至1975年的宪法修订后,七五宪法中已经没有上述规定,也没有关于特赦的规定,随后的历部宪法也都不再有大赦制度的规定,所以中国的现代大赦制度,只存在于1954年到1975年之间,且从未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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