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有很多国家规定了赠与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主要是一些东欧国家还有前苏联。实践合同是指以赠与物的交付与否为判断标准。《苏俄民法典》第256条第二款规定:“赠与合同在交付财产时才认为签订,单纯的约定没有强制执行效力。”《蒙古国民法典》第224条第二款规定:“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标准;不动产的赠与,应以办理此不动产登记手续为标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动产赠与合同应自受赠人受领财产的时候生效,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动产,自所有权手续办理登记时生效”。这些都表明,赠与合同成立必须要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标准,而不是单纯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行的。文献综述
还有一种观点采取折中说。此种观点认为,一般的口头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生前赠与,未得到受赠人以明确的文字表示接受之前,对赠与人不会发生任何约束,也没有任何效果。”依此可以看出,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赠与物,赠与合同才算成立。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赠与合同,表明了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已经较慎重,一旦签订了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成立,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而不需要以实际交付赠与物为成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