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存在的反对隐私保护的倾向对我国民事立法上存在一定的影响。没有万丈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体系,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再加上因为公民自我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在不断出现,损害不断扩张。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在表面上,虽然每年会很多隐私权案件,但真正能得到保护的只有几个。所以我国要加强立法程度,且须有效。完善立法机制。由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起步晚,导致法律保护上一篇空白。虽然有些文件上体现对网络隐私权的规定,但效率不高,再加上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饮食不强,不断给侵害者创造机会,导致隐私权侵权案件不断发生,且后果很严重。
宪法39条规定公民住所禁止非法搜查和入侵,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字样,却隐含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是对个人空间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上的规定。我国还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而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却未能全面,正确的贯彻这一原则性规定,至今未把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
网络安全上虽然已经建立了规范的框架,但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保护隐私权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把隐私权写进法律条款。法律法规层次较低,立法滞后于时代。因此,现阶段我国还谈不上网络隐私权的完善的保护。网络消费者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可供使用。只能靠一些网站的隐私权保护声明。
本文论述的网络隐私权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在网上预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等”。二是“个人信息资料不被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 构建的法律应当是要保护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侵犯的一种人格权。侵权者一旦把他人隐私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去,信息很快会被全世界网络范围内传播,给受害者带来不可思议的损失和伤害。如果这种侵权信息长时间留在网上,就可以无数次的被浏览,传播,下载,给被害者带来不少的麻烦。之后网民们之间通过各种交流手段相互转发,保存,转帖等形式进行的传播,给受害者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其次,个人信息资料的数据化,方便了商家非法利用他人隐私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的机会。再次,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计算机使用者的网上行踪的监控,个人隐私的获取特别容易。可见,在网络时代如何完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从而更好地保护人们在自由的沟通信息的同时,能够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权及不侵犯他人得隐私,是我国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文献综述
2。6。 网络隐私保护的对策
2。6。1。 立法规制
首先: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这样才能推出有效地保护措施,即制定出法律规定。然后,必须推动法律的发展,调动和变动,也要重视经济发展。要吸收国外立法上的经验,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独立的权利地位。 在《宪法》中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明确的做原则性的明文保护。在《民法典》应明确立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明文保护,将隐私权独立起来,刑法等其他法律中规定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附属性规定。要确立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宪法地位。要制定出专门的能实际操作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为公民提供一部可行性法律体系。从而形成隐私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应重视判例在调整网络隐私权纠纷案件中的规范性作用。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