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因为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而产生的争议。文献综述
《农村土地承包法》承认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可以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第2条、第3条),并在第23条、第49条和第62条中将“林权证”作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列的概念来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只是林地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林地使用权。
对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里可以看出,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先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于调解和行政复议是否是其中的必经程序我们稍后会做讨论。但林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关林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