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司法实务中出现越来越多涉及知识产权的分割的离婚诉讼,无论是夫妻双方协商处理还是法院判决,对于知识产权的分割均是一个难题。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立法对此仅仅是一些片面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出台时间较早,内容相对简单,已经不能满足如今司法实务中的离婚诉讼案件的需求。与此同时,学术界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只由一方完成的知识产权的权益以及该财产权益的归属存在很大的争议,形成了很多观点。主要有以下二种:个人财产说和共同财产说。虽然有很多学者对此做过研究,但我国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和系统的立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总结以上二种观点的利弊,得出相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对策以及立法建议。

一、知识产权权益概述

(一)知识产权权益及行权阶段论文网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享有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即财产权和人身权。

动态观察知识产权,从创作知识产权直至实现经济收益,通常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以专利权为例,这一过程应当包括以下4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创作知识产品到完成知识产权,这一阶段是智力投入并研究的过程;第二阶段,从完成知识产品到取得知识产权,这一阶段主要是专利的申请以及审批;第三阶段,从取得知识产权到行使知识产权,然后知识产权行使之后,权利人获取经济收益,行使之前,权利人尚未取得经济收益;第四阶段,行使知识产权之后,如果行使方式是转让知识产权,则没有这一阶段,但如果是许可或者是投资使用知识产权,则权利人仍然可以再一次许可或投资,该知识产权可以继续产生经济收益,通常称之为“后续收益”。著作权与此类似,但因著作权通常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完成就取得著作权,因此没有第二阶段。

(二)婚姻关系中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之考察

当婚姻关系的开始和结束落于知识产权从创作到收益的不同阶段时,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有不同影响。假设结婚发生在第四阶段,则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婚前财产毫无争议;但是如果结婚发生在前三阶段,则知识产权产生于婚前而其收益在婚后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则有诸多争议。同样,如果离婚发生在第四阶段,则该知识产权收益为婚后共同财产也是并无争议的;但如果离婚发生在前三阶段,该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同样存在较大争议。

二、夫妻财产关系中知识产权及权益归属之论争与评判

(一)个人财产说

该观点认为离婚后尚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知识产权创造方所有。文献综述

理由之一是:以期待权(是一项具有一定或然性的未来权利)与既得权(是已经产生的收益)的理论为基点,主张法定财产制与既得权相一致,如果将离婚后知识产权所得之利益也纳入法定财产制的范畴则是不合适的。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拥有知识产权的夫妻一方尚未与他人订立该知识产权使用合同,则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 对此,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尚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严格区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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