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它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地位不可小觑,反应出很鲜明的中国封建法制的特点。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符合人性本能,又能适应新时代的法律理论,对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90449
ABSTRACT Kin Concealment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people were not be punished when they kept silent or told a lie for protecting their kinfolk who committed crime except rebellion and treason。It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during the feudal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ity and has profound influence。Kin Concealment not only conforms to humanity,but also adapts to the modern legal theory。It has hug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the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of China legal system。源Q于W优H尔J论K文M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毕业论文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 历史演变; 现实意义;法治建设
Keyword: Kin Concealment;historical evolution;practical significance;legal construction
目 录
一、引 言 4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概念 4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历史演变。4
(一)起步提出期 4
(二)发展确立期 5
(三)完善成熟期 5
(四)现状 6
四、外国法律中类似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7
五、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实意义 9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符合人性本能。。。。 9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符合现代刑法学理论 9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核 10
(四)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符合法律国际化趋势。10
五、结 论。10
参考文献。13
一、引 言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适宜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出了中国古代发达的农耕文明。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男耕女织传统习俗流传至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家庭成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故有“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封建统治者为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十分注重对家庭秩序的维护,建立了家长制,给了“家长”相当大的特权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此同时,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也大力推行“孝道”。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家庭本位思想和长幼尊卑的伦理观念深入人心,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也应运而生。该制度既符合人性本能,又彰显家庭伦理内核,是封建统治者屈法以伸情,将儒家思想融入治国之道的体现。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概念
亲亲得相首匿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可称作亲亲相隐。“亲亲”即指直系血亲和夫妻,“相匿”指的是相互隐匿、包庇的行为。“亲亲得相首匿”具体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古忠孝两难全,这一制度既包含了儒家伦理纲常,又隐藏着君主专制至上的影子,是“礼”与“法”的结合,是一项缓冲调和的制度。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起步提出期论文网
中国法制史历史悠久,在周礼中便有“为亲者讳”的规定,可见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在周代的奴隶制社会就有了最早的萌芽。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出了“亲亲”原则:“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主张父子之间应相互隐瞒罪行,把正直的道德纳入“孝”与“慈”的范畴之中,认为这样就具有了“直”的品格了。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最早正是由孔子较为明确的提出。同时,他还认为犯大罪与犯小罪不同,犯大罪时因以国家利益为重,不可相互隐瞒,以固国家之本。孟子也有同样的主张,并且将“亲亲得相首匿”中的亲属范围扩大到了兄弟之间。这种儒家思想有利于家庭氏族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得到了统治者一定的倡导。但在春秋战国初期,“亲亲得相首匿”只是作为一种儒家的思想道德理论,没有形成一定体系,社会普遍将此作为道德来认同,并未能正式成为一项具体制度编入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