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不确定文献综述
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它的决定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庭审的效率,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关键。庭前会议的存在意义就是通过对案件争议事项的集中审理来提高诉讼效率,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排除非法证据,而它的功能的能否实现,使命的能否顺利完成,都有赖于它的效力。没有效力的庭前会议就形同虚设,丧失了生命力,也无法对非法证据做出有效决定。我国的庭前会议,并没有庭前会议的决定效力予以规定,只是说听取意见,制定笔录,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适用庭前会议的积极性。如果不明确其效力,那在庭前会议上被确认为非法证据的事项的法律定位就不被确信,于是在正式庭审中控辩双方便再次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反复辩论,使案件久拖不决。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反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尤为突出,一方面是在庭前会议中双方就出庭证人或证据清单等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又提出新的证据进行“证据突袭”,辩方往往对新提出的证据合法性存疑,庭审就会陷入新一轮的质证;第二方面,已经排除的非法证据再次提出,或者已经认定为合法的证据再次就其合法性遭到质疑。在实践中,对待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决定的效力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便是因为庭前会议效力的不确定,如果不对其效力作出规定,那庭前会议便是徒有其表,难逃虚置的命运,如此庭前会议就会被架空,作用完全得不到发挥,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便成为了无用功,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