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中国建立之后的先占法律制度文献综述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和苏联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前苏联已经存在较成熟的法律制度,所以我国在民事立法活动和民法学研究方面都学习了前苏联模式。
1954 年,我国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时,因当时学者们深受前苏联民法学界的影响,认为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都是私有制下的产物。 遂将“物权”这一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概念排除在外,直接将民法典第二篇命名为“所有权”,内容上仅对所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排除了其他物权在我国存在的基础。 并且1956 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他物权也真正丧失了存在的空间。同时,《苏俄民法典》第 68 条规定了:“一切无主财产都归国家所有。”前苏联民法这种对国家所有权地位的强调和特殊保护的理念也一并传入中国,我国民法学界逐渐形成对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的理念。“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思想也体现在了我国民法典起草“所有权编”中。虽然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因诸多原因被中断了,但是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一直离不开前苏联民法的影子。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治实行了拨乱反正,也增强了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也提出了要重新制定民法典的想法。但是当时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于是,我国决定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的时候再制定民法典。而从1986 年出台的《民法通则》第 73 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在立法上仍旧延续前苏联的传统,始终保留着特别保护国有财产的态度。这表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思想意识领域都缺乏先占制度产生的土壤。尽管我国并未规定有关物权的制度,也未对无主物做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有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的规定其实就是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依据。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法律自建国至20世纪 80 年代以来一直将无主物认定为归国家所有,这与我国对于国家财产特别保护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