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为了改善单位生产经营问题,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制度。其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的缺陷,经济性裁员制度在实践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最终处于束之高阁的状态,详情下文累述。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方面的问题
1违反预告期单方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兼顾了劳动者自由和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的双重目标”。[ ]法律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的权利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上多有所体现,展现了对劳动者人权的基本保护。文献综述
但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在该项制度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病饱受争议。劳动者借此可以肆意解除劳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在工作的过程中一走了之。这样的规定使得劳动者享有了附程序而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供大于求的大环境,且过剩的劳动力从事的行业大多是简易性、重复性较强的劳动活动,这些工作都是能较为轻易地找到替代劳动力的。但是在很多新兴行业中,劳动者反而成为了强势群体。稀缺程度高的劳动者在离职后,用人单位往往很难临时找到接替者从而对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通过后经过国家的大力宣传,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迅速提升。有一部分劳动者找到了法律的薄弱之处,违法却不用受到惩罚,这使得我国劳动市场一直存在劳动者不提交书面报告隔天就离开单位扬长而去的现象。用人单位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却很难得到救济。“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有意无意间必然会损害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的利益”。[ ]
2即时单方解除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等,但是对违约的严重程度却没有加以详述。合同法理论一般将违约分为三种程度:分别是一般违约、严重违约和根本性违约,不同程度的违约会产生相对应的不同法律后果。但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欠缺相应的制度,无视了违约的严重程度,一概赋予劳动者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哪怕仅仅是用人单位出于疏忽推迟一天发工资。合同守信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一点小小的疏忽就使得劳动者能够肆意毁约,这将会对诚信社会的建立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