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法律的层面上,我国主要通过民族法律、教育法律、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法律和 其他通用法律四个方面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作出规定。其一,民族法律是以《民族 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该法第 37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发展民族教育, 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其二,教育法律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一般是通过个别具 体条文来实现的,譬如《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其三,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实施,例如该法第 3 条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 教育权。其四,其他通用法律主要是通过个别具体条文的规定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 如《教师法》第 27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该条规定通过对少数 民族教育工作者的扶持和奖励,进一步加强与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的层面,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几个涉及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法规。比如 2005 年颁布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 19 条规 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寄宿制学校。 又如 1993 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 9 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 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三)关于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地方立法
①郑毅:试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J]。《教育与考试》,2011(2)。
地方立法的层面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非民族地区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平等 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加以实现,如《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 12 条规定,各类学校录取新生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另一方面是民族地区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截止 2016 年 6 月,民族地区实施的地方教育法规共 88 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38 部,设区的地方性法规 13 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7 部),自治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和《宁夏回族自 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单行条例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西双版纳 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 教育工作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①这些地方教育法规包含了民族 地区教育的指导方针与发展规划等等,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提供了战略性指导,推动了民
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我国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实困境
(一)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意识缺乏 首先,在少数民族公民自身方面,由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等原因,导致早辍学早打工和读书无用论等思想比较根深蒂固,很多的少数民族公民并没有了解到受教育权对于民族 发展和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往往还在义务教育阶段,便辍学打工,致使少数民族受教育权 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以在普洱市澜沧二中做的调查问卷为例(该中学地处云南市偏远地 区,该校学生绝大多数为少数民族),辍学原因中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占主要部分,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分别 是 41。2%和 32。7%,其次是自身原因 20。4%,学校原因 5。7%。其中社会原因中,受外出打工 风气的影响最为突出,占 36。7%,读书无用论占 17。1%还有 10。4%的学生受现代娱乐场所的 吸引。(以上数据来自百度问卷调查)其次,国家的法制机关在立法与司法方面法律意识欠缺,未能理解到立法与司法对于 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具有的重要意义,从而导致关于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 律制度的欠缺。立法的的滞后早已阻碍了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 受教育权未能充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