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论文网
从近年来的案件中可以发现由于对于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适格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法院对案件主体的确认不同,下列案件是在相似情形下法院作出的对适格主体的不同确认(见表1):
表1
案件名称 诉讼主体的判定
北京北方基础工程公司诉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5]。 法院认定西北石油局以物抵债的行为没有恶意损害原告的利益,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义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冯泽君诉张元诚、吴作雄、傅志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6]。 被告认为原告不是债权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法院经调查认为双方都是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提起诉讼的。
肖永明与被告成都友好粮油有限公司、何龙乾、唐洪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7]。 法院认定何龙乾不是侵权公司的股东,并没有直接侵害原告的的利益,不是适格的被告,所以驳回原告对何龙乾的诉讼请求。
还有很多案件中法院对于被告或者原告的资格认定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对于原告来说,到底是可以是任意债权人还是只有特定的债权人能提起诉讼,除了债权人其他利益受到损失的能不能提起法人仍格否认之诉;对于被告来说是全部股东都要承担责任还是只有侵权股东担被追究,非股东能不能当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被告等问题。
3。2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后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太过模糊,使得案件相似的情况下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处理(见表2):
表2
案件名称 判决结果
青岛市金旅旗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青岛高古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姜冰行纪合同纠纷一案[8] 被告姜冰对被告青岛高古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青岛金旅旗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津市杂技团与被告上海城市演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9] 被告上海城市演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一定的损失,但驳回原告让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亿贸易有限公司、杨光厚、杨赤环、杨秋成、胡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0] 被告佛山市顺亿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驳回原告对杨光厚、杨赤环、杨秋成、胡展平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文献综述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是在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还是由股东对公司所有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或者是股东承担因为自己的滥用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连带责任还是只承担债权人债权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又或者是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只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运用不同理论责令股东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