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容的难以直接感知性
对于传统情况下的物证、书证,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通常可以直接进行感知,他们经过在现场对相关物品开展一系列的搜寻活动,能够通过常识或一般的判断直接找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扣押,这也是他们快速完成搜寻及扣押的原因。 换句话说,在运作流程上,若是对平常的物品采取搜查、扣押,这是极其简单的,侦查人员不仅可以从门或者是窗户到搜查地,还能够在房间里走来走去,看看这里或者查查那里,允许他们用自己的眼睛查看每个物件,他们还会将看到的抽屉或者周边的容器逐一打开进行仔细查找,完成了对属于一个人的空间地毯式的查找过程,也即他们进入了一个物理空间,查找、摆弄物品、去除障碍物,让自己能够用眼睛看到所要收集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在搜查现场完成传统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可行的,一步到位。
然而针对电子数据的搜寻就与前者有所区别,侦查人员要在搜查的现场全面地把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查出来是很有难度的,通常要比一般的形式加上一个步骤:在现场收到的电子介质需要拿到实验的地方进行相关数据的析出工作。究其原因,正是电子数据所呈现的消息是不能够直接靠人的视觉、触觉或者其他感官而被收集到,侦查人员也就不能够第一时间察觉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即使不出现上述情形,调查人员在搜寻的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电子设备并没有开启,在这种不通电的情况下,即使调查人员将电子设备全拆成零件,也没法获悉该设备中存储的电子讯息的实质内容。不但如此,即便收集到的电子设备是被开启的状态,通常情况下,调查人员直接将电子设备中的内容导出来进行分析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前文有提到过,电子数据的属性中含有易变性,在电子设备开机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无法知道的改变。现实生活中,电子设备无论是开启状态或是关机情形,为了避免中途电子数据发生不可挽回的变化,经过多次实验的调查人员按照自己的实战经验,不会直接分析电子设备原件上的电子数据,他们会开展数据的备份工作,然后就可以在采集到的资料上进行分析和搜寻。因为通常不需要在原来的电子设备上对电子数据进行搜查,因此,调查人员不必当场将电子数据里面所保存的具体内容搜寻出来。论文网
二、我国关于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搜查、扣押程序的规定中经过分析,可以发现涉及搜查程序的只有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而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对于物证、书证查封、扣押的程序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所规定的搜查扣押的范畴主要集中在人的身体、平常的物品、所住之处或者是其他与之有关的地方,并且是对有体之物的搜查,扣押的范围被限制在物证或者书证。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度被修订后,可以发现在其中的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放进了证据的范围内,用法律确定了其证据地位,但是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对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程序这块的规定并没有特殊变化。
综上而言,我国在法律的角度,一般意义上的搜查扣押方式仍然在使用中,简言之,就是找一些有形状的物体进行相关的搜查工作,就像会收寻电子设备等有形状的介质,但是对于搜查电子数据这种没有具体形状之物的相关规定暂时还处于空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