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冲突的成因

(一)学法用法意识不强文献综述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基层群众的学法用法积极性不强,主动学法的人极少。不懂法却不学法,也就意味着基层人民群众的行为标准和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多是伦理道德准则,这样的基层环境显然是导致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重要原因。在“辱母杀人案”中,争论的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如若仅仅针对案情本身,舆论最多也只是对于催债团伙的行为表示愤慨,并对当事人于欢表示精神支持和同情,在这个层面上,道德与法律本来并无冲突,可问题出在聊城中院的判决书上。在判决书中,我们看到,聊城中院对本案的最终判决为被告人于欢判决无期徒刑,对于正当防卫的情节,聊城中院认为案件中当事人于欢并没有生命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防卫紧迫性,因此将于欢的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当然,法院也考虑到受害一方存在过错,所以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对此,民间的反应出奇的一致:不接受。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本案涉及到对母亲的侮辱这一概念,众所周知,诸如“母亲”这道德敏感度极高的概念,一旦出现在一些事件中,影响往往会很大,何况本案中催债方几人对于于欢其母的侮辱已经到了常人难以忍受的地步。因此,一时间,几乎形成了舆论倒逼法院要求改判的地步。对于当事人于欢来说,如果他更懂法律,就会知道催债人索要的高利贷实属非法,甚至催债过程有可能构成抢劫罪等。其实,单就对于案情的分析而言,聊城中院的评价准则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民众的过激反应一方面源于案情,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规定不了解的结果。虽然目前,对本案是否存在防卫紧迫性存在争议,但不能否认,该争议是涉及原则的,而非限于明文规定中规则的争议,关键在于审判人员对于法律原则的理解。而对于这些,广大人名群众在对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和理解能力的情况下,是不会考虑的,广大人民群众能做的,仅仅是通过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标准评价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已。通过“辱母杀人案”,我们应该看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家庭成员、亲属的深厚感情,是人道德层面的一部分。法律应该看到这一面,重视人伦价值,尊重与保护人伦价值,从而使法成为良法,成为公民自觉主动去遵循的制度。 

(二)法律体系有待健全完善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推进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法律如欲成为法律,不能仅仅表示一个权威机关的意志,这个权威之所以令人尊重,不能仅仅因为它是能运用的强制权力。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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