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相对于城市中青少年,还有留守儿童和更多的农民工子弟,父母外出挣钱,长期缺乏家人陪伴和关爱注定使得留守儿童比他人少一分依赖,而学校、老师也无暇给予他们太多的关注。在未成年人世界里,他的社会就是家庭与学校,他与家庭、学校的关系越密切,他就会越加积极阳光健康。相反而言,缺乏安全、关注、依赖感的未成年往往会产生逆反与反社会心理。。赫西在其社会控制理论中提到:“读完中学后不能立即就业的青少年,最有可能从事犯罪行为,因为其同时失去了学校和社会的依赖,甚至有些青少年也同时失去了对家庭的依赖。”
最后,每个人出身的家庭都是不同,即便是同一个家庭的孪生兄弟姊妹也有千差万别的性格。一个和睦的家庭和高素质的父母往往能教育出优秀的下一辈,相对而言,不良家庭结构会在较大程度上面影响下一辈的犯罪率,不良的家庭结构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松散型家庭,这种家庭构成一般是留守儿童,未成年离家打工家庭。第二种,流动式家庭,这种家庭结构大部分是未成年人虽打工父母到城市里面。第三种是残缺的家庭,一般是父母中有过世,或父母在监狱服刑等情况。家庭是孩子生活成长的沃土,可怜天下父母心,我们做儿女的在年轻不懂事的时候都不会体贴到父母的关怀。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下,父母为了给下一辈创造好的生活环境,都是在拼命的打拼。但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虽然大家都希望家里和和睦睦幸福美满。但是事实总有不尽人意之处,残破的家庭会极大的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格发育与社会认知,包括重要的三观形成。这样难免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潜伏诱因。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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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较于一般共同犯罪有特殊性可言?区别有两点较为显著,其一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身份。其二就是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针对未成年的特殊法律审讯流程。
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青少年或是说未成年是祖国的未来。当然,没有一个好人会说对未来放弃希望。我国在立法上也是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这并不是纵容包庇未成年人犯罪,相反这是对未成年人一种保护和约束。法律公平公允,未成年人的心里和生理有几大特征:第一,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发育期,身体各组织,各器官发育很快,智力也迅速发育,这时期的人精力旺盛。第二,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具有半儿童半成年人的特点,对外界有较强的模仿欲望和好奇心。但是由于身体和智力还在发展阶段思想还比较幼稚,辨别是非能力弱,情绪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环境影响。
另外在这里需要特别讨论讨论的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针对共同犯罪案件涉及未成年参与,我认为最重要一点在于先手分析案件构成和犯罪人员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情况一:未成年人在案件中因为一时情绪激动,情绪被挑拨导致一时行动失去理智犯罪。情况二:未成年人自己有详细的犯罪预谋,进行了犯罪安排,与其他罪犯一起进行犯罪行为。情况三:未成年人本无犯罪意图,因为年龄和未成年身份被不法分子利用,构成犯罪行为。
在这里我着重讨论上段分析的未成年犯罪意图模糊,犯罪动机不明情况下,自身因为年龄和未成年人身份被不法分子利用,构成犯罪行为。具体案例若疑似出现这种情况,经过排查确认,可以认定未成年在案件中为被利用的犯罪工具。一般情况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各国各种法律对于犯罪工具的认定一般都是仅限于物,虽有注明不仅仅限于无生命之物,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植物乃至与微生物。 但是司法实践中,时常有遇到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犯罪情况,这是未成年人就可以说是被当做一种‘犯罪工具’。最近几年关于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大肆进行恶意商品买卖,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这些案情的案件是错综复杂的,这就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对于法律知识的透彻掌握,对不同案情的是非明辨,去伪存真,因此这是对司法从业者的一种挑战,如何在未成年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例中,拨开迷雾,撸清楚案件思绪,再而定罪量刑。保护祖国的花朵,人人有责,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