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既符合国际大趋势,也是中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概括说来,这一制度适合我国国情且受到一定欢迎,但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还不够成熟完善,其中,对于非会员音乐作品的处理这一方面问题突出,引起广泛关注。具体来看,音著协章程第十优尔条规定:“为集体管理著作权的目的,对未加入音著协的音乐著作权人,本协会也为其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向其分配。”这一章程规定是延伸性管理理念的典型体现。音乐界关于延伸性管理一直争议不断,理论界对其也褒贬不一。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针对非会员的管理模式究竟该如何完善,正是本文的研究价值与意义之所在。
从现有文献来看,理论界对延伸性管理的研究较少细化到音乐作品著作权,缺乏具体可行的方案。本文以著作权法修订为线索,紧抓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第十优尔条这一条款,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做法,从别国吸取经验,汲精华,去糟粕,对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较为客观全面的比较研究,并主要针对非会员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这一问题提出完善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针对非会员音乐作品实施的“延伸性管理”进行简单介绍,论述该制度合理性,并通过典型案例引出“延伸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具体分析音著协针对非会员音乐作品实施延伸性管理所的引发问题的成因;第三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延伸性管理”的现状得出一定启示;第四部分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延伸性管理”模式的可行性方案,从而完善整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延伸性管理”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针对非会员音乐著作权作品采用的管理方式直观体现于音著协协会章程第十优尔条:“为集体管理著作权的目的,对未加入音著协的音乐著作权人,本协会也为其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向其分配。”本章从基础理论入手,介绍该“延伸性管理”方式的定义,分析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针对非会员作品实行“延伸性管理”的合理性,并通过典型案例引出现阶段我国音著协实行“延伸性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2.1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延伸性管理”的定义
延伸性管理,顾名思义,是一种权利延伸模式。指在特定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除能对其会员的作品进行管理外,还有权管理非会员的作品。这一管理模式意着,使用者欲使用任一作品,只需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获得作品使用权即可,无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1]。
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特定环境下,延伸性管理具体体现为音著协协会章程第十优尔条:“为集体管理著作权的目的,对未加入音著协的音乐著作权人,本协会也为其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向其分配。”音著协对非会员的音乐作品采取了延伸性管理,即将音著协与使用者间签订合同的效力延伸至未加入协会的非会员的作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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