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件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医学专业作为经验科学的一种,不是从业人员很难正确的把握疾病的演变。法官不作为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人员,故其在医疗案件中的裁量可能会导致判决的公正性难以平衡。在众多此类的判决案件中,很多病患家属觉得法官的判罚是及其不合理的,要求上诉。法官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应当充分考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综合各方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判决的结果的公布。

三、非正当性因素形成原因及其危害

    (一)形成成因

  1。医疗机构的原因

第一,医疗服务态度差,医德素质不够高。很多医生给病人看病时对病人颐指气使,问诊时明显不耐烦,态度居高临下,其中有部分医生还有术前、后索要红包的行为,与医药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不考虑患者经济承受能力,责任心缺失。

第二,就诊程序复杂,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患者就诊尤其在较大的医院往往是排队半天,医生诊治几分钟,让患者去各个科室做各种检查,依据数据作出判断,而医生本人基本不进行亲自操作,检查科室人员众多,降低了诊疗效率,引发患者的不满。

第三,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比如说没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出现医疗差错;观察病情不细致, 不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工作忙而未能对所有病人的异常症状、体征作出及时、准确的识别和处置;或忙中出乱,忙中出错,从而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患者自身的原因文献综述

第一,未达到预期效果,未获得良好就医感受。患者就诊时追求最快的疗效,抱着消费的心理,认为花了钱理应得到最好的结果,忽视医生以及医疗水平并不是“包治百病”,由此患者产生不满情绪引发医患纠纷。

第二,维权意识加强。改革开放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日臻完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慢慢的,群众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人们也开始逐渐重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一系列个人权利,因此在医疗活动中也相对注意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3]

    第三,医学知识缺乏,不配合治疗。大多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医生诊疗、处方理解不到位,认为医生存在问题,不配合治疗,甚至产生纠纷,病情拖延又迁怒于医生。

3。社会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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