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不能松懈,其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例如:立法无纲领、规则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鉴于此,我们应该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有计划地地施行"立法先行"原则,一步一步地完善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加快我国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当前,政府信息化步伐较快的地区和部门有北京、广东、大连、天津、青岛以及国务院一些与金字号有关的部委等。深圳市是这一方面的佼佼者,率先建立深圳信息网。这个信息网充分利用“四大通信网络”,即邮电通信网、有线电视网、无线电视网、卫星网,成为全市政府部门通用的通讯网络平台。2002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发17号文件),对我国“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方式、方法等做出了一些规定。
(一)缺乏政策指导论文网
美国、欧盟和新加坡是全世界都认同的信息化国家,他们一向对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十分看重,所以在这方面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值得我国借鉴。 以美国为例,早在1993年克林顿政府建立“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时就指出,实施电子政务将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举措。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的建立“电子英国”的伟大规划弥补了英国起步晚的不足,在英国电子政务的成长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
然而,我国当前就是缺乏一个标准,缺乏一个统一安排的标准,去更好地监督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建设和完善。
(二)电子政务立法标准有待完善
要使电子政务立法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思想,不仅要转变基于信息技术的电子政务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而且要进一步考虑政府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紧要的是,理清对中国店里政务立法部门的规定和主要权限;
1。电子政务行为法规范。主要解决电子政务行政方面的争议,规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电子政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电子政务财政法规范。主要规定电子政府财政资金从何而来、用到哪里去和又由谁来监督的问题;
3。电子政务监督法规范。主要划定电子政务由谁来监督、监督哪些方面,并构建一个完备的电子政务评估体系;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促进电子政务活动法治化发展,我国实行在电子政务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规则。这也是规范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活动的基本要求。 无论是对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还是对于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无疑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公开的信息力度不够,内容不全面,公开不及时
首先是信息的匮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用举例说明和概括说明两种方法来规定公开的内容及其范围,但是这种围绕着框架说明的方式显然过于僵化,而且面对一些“例外”原则也很难去执行。其次,是信息准时公开,现在信息公开缓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开模块完全不起作用,里面的主要内容陈旧都是几年前的东西;另一方面就是管理的不到位,管理人员缺乏积极性,监督系统不完善。
2。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缺乏
绝大部分《条例》对于监督的部分都只是一笔带过,只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尽力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体系,而没有具体的说明如何实行这种考核制度、如何追究责任,这将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留下很大的空白,也会给执行人员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公开很多时候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