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占中”事件的回顾与反思
(一) 香港“占中”事件的回顾
香港“占中”运动的全称是“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运动,是指从2014年9月28号开始,香港发生了“占领中环时间,部分极端的泛民主派人士严重背离民主与法治精神,以提前实施香港特首普选为借口,由少数人发起非法占中行动,向特区和中央政府施加压力。“占中”运动中,广大香港青年学生参与进来,占领香港中环地区交通要道,导致交通堵塞,让香港一片狼藉,严重扰乱香港社会秩序,影响了香港的经济民生。占中事件的幕后推手以此来对抗香港当局和中央政府,要求否定提名委员会,以公民提名或政治提名代替机构提名,实现一人一票的由全部香港居民选举香港行政长官。
(二) “占中”事件所涉的制度回溯论文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区相当于宪法性文件。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并通过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选举等各方面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在香港地区相当于小宪法。《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选举或以政党协商产生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任命。中央政府考虑到基于香港当前民主发展的实际情况,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先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再由民主普选产生。待民主发展的一定的阶段,再达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最终由香港公民提名并进行双普选产生的目标。这对于香港民主发展的来说是一个阶段性划,任何人不能强制。换句话说,香港现行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方案是由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如果要修改,也必须按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过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很明显,非法占中者违反法定程序,肆意制造学生运动,违法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于香港当前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的相同之处在于,都由产生提名的提名委员会先进行提名。而提名委员会成员,实际上是由来自香港社会的各个社会界别和功能团体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不同之处在于,选举行政长官的提名委员会议员总共1200个名额,分别来自不同的社会界别,包括工商界、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界、社会服务界、宗教界以及立法委员会、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等38个界别分组。
这1200人均由香港公民自行选举产生,并不是中央指定。其中,来自立法会的70名议员一半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即地区直选35席,另一半由28个功能团体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功能界别35席。提名行政长官时,劳工界拥有三个提名名额,其他各界均只有一个提名名额。
目前,香港普选民主的争议焦点便是社会界别和功能团体的存废问题。西式民主派代言人认为,香港选举制度中的社会界别功能团体违背了西方公平式选举,阻碍了公民个人选举权的行使。真正的公平选举不应当存在提名委员会,不应当存在社会界别和功能团体,而是每个公民都有提名选举的权利,此权利不应当被剥夺。但就西方资本主义普选的实质来看,实际上是为掩盖资产阶级压迫、剥削人民的实质,资产阶级用主权在民、民有、民享、民治等冠冕堂皇的词来迷惑群众,宣扬在资本主义国家,人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透过现象看本质,西方资本主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是有诸多条件限制的,比方说财产权限制、公民身份的限制、居住期限以及文化程度的限制等。并不是说每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分毫不差的权利,也不存在每个公民都享有实质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多数公民都应当依宪享有,少数敌对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香港大多数人则认为,香港当前人口总量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选举节省了社会资源,是一种温和的民主进步方式。并且,功能界别和社会团体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有更广泛的发言权和代表性,符合当前香港社会的民主政治现状,并不能影响公民选举权的行使。“需要正确理解香港功能组别的设置是依据社会职业代表的理论,其存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关于香港社会的功能界别存在并无不妥,因此,西式民主利用广大青年学生派发动“占中”运动,来对抗中央政府和香港当局,实际上是争夺香港的管制权。“占中”实际上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广大青年学生被参与进来,也是出于对民主普选的认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