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时代在变化,我们不能一直墨守成规,应该适当的改变想法,一味地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反而会出现很多弊端,比如: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农民融资困难、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等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土地抵押这个问题,其实我国对其已经有了新的认识,在制度构建上也有了新的方向,但由于这方面的法律还未完善,受其约束,所以还未能开始全面实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文献综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农地所有权没有被转移的情况下,农民将其取得的土地用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当农民无法或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处分该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优先补偿的权利。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农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得农地:其一,我们可以通过家庭承包的方法取得;其二,我们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法取得。以不同方法承包的农地,其法律限制也是不同的。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在现行法律中,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抵押的,但可以对其进行转包、转让等方式流转;采用招标、拍卖等方法获得的,我国是准许设立抵押的,我国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农民依照法律采用招标、拍卖等方法取得土地的,经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后,能够对其获得的农地采取转让、抵押等其余方法行使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农户在不转变农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以及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将其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农民对其承包地进行流转,一方面可以解决农民闲置的荒地,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构建了农村建设的新方向,顺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要求。
本人认为,在承包期间,在合乎法理的情况下,农民有权决定如何流转自己承包的土地,相关人民政府也无权进行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对其承包地进行流转实际上也为其能够抵押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