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卡在我国发展概况论文网
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大概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1985年,在珠海中行诞生了我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预告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开始;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将信用卡列为了一种新型银行结算方式;到了1996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使人们知道信用卡的基本概念。据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到2016年的12月份,中国网民规模已经非常庞大,约有7。31亿,基本与整个欧洲人口相当,互联网的普及率也是达到历史新高。互联网整体行业的发展也必然推动着与之相关产业的发展,虽线下支付依然很多,但是信用卡网上支付将会成为今后生活中支付方式的主流。
然而,由于其在我国社会历史的舞台上出现的时间还很短,因此,1997年刑法中还未出现与信用卡犯罪有关的条文,信用卡诈骗罪在当时也是不存在的。可是,随着社会的前进,靠着信用卡非常好的便利性,同时中国信用卡的业务也在不断的开放中,其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二者结合,各种各样的信用卡犯罪行为开始出现。这些犯罪活动对国家、社会及各类人群的利益不断打击、破坏。于是,在1997年刑法立法工作进行时,中国第一次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法律规制。 然而,不过短短数年,从前的立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变化莫测的犯罪手法,更加不能满足打击诈骗行为的需求。面对此种局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我国各类立法机关都做出了很大的牺牲与努力。首先,我国立法机关形成了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规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并且使这一框架平稳运作。同一时刻,面对着各种新局势的变化发展,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也丝毫不松懈,根据情况的变化来推出各类司法解释,通过详细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和相关诈骗行为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类司法机关合理适用刑法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惩处。
但是,即使司法和立法的完善以及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学理分析的再完备,它依旧有很多值得我们讨论研究的地方。
三、互联网时代里信用卡诈骗罪的新形态
我们总是下意识地把当今社会称作为互联网时代,这是继第二次工业以来,全球卷入的又一次技术浪潮。互联网早已融入进当代生活的方方面面,不管是与日常起居相关的衣食住行,还是一系列的经济活动,互联网都成为了最方便最快捷的媒介方式。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仍然具备破坏性的漏洞,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很多犯罪行为的产生“基地”,其中互联网诈骗犯罪表现的最突出。互联网诈骗犯罪与互联网经济活动是密切相关的,这一点与传统诈骗犯罪一样,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形式。而负面影响最多、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最多的是互联网信用卡诈骗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到,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同时骗取公私财物数额比较大的一类行为。在构成要件里的犯罪客观方面里,《刑法》列出了四种不同的情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是冒充使用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行为。这四种情形在互联网时代里都有全新的表现形式,虽林林总总,但终究是脱离不了其源泉。文献综述
在传统信用卡诈骗犯罪里,行为人作案的手段很单一,包括直接骗取信用卡,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等等。但是在当今社会里,信用卡诈骗的手段日趋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