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
从监管制度方面来说,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都是采纳的分段监管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把是食品从产生到最终的进行食用分为了好几个环节,并且这几个具体的环节由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自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发布和施行以后,我国的分段监管的模式在总体上和原来比起来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后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原属于工商、质检、检疫等监管部门的职权加以整合,全部由自己进行管辖。从而真正的完善了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机构是一个高级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调节管理组织,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是为了加强各机关之间的合作和共同进行更好的管理以及监督。
(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
“我国传统的分配食品监管权力的思路是要把食品从生产出来到最终进行食用按照具体内容和行为分成四个环节 ,这几个就是种植和养殖的环节、生产和加工的环节、市场流通的环节、餐饮消费的环节。” 通过大量的法律规章和相应的制度,要让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正确的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义务,以此来形成一个正确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可是这种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利的分配看上去是很完善的,实际则和表面上看的并不一样。因为这种分段的监管忽略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只是用普通的方法分解了食品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容易让具体的监管部门没办法正确的认识自己的职责所在。实际上食品的生产,销售,流通,最后的食用什么的部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固定的顺序的,其实是错综复杂的,有时候是可逆的。总的来说就是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一些其他方面看上去可以自己理的清清楚楚,可是真的等到了实践的时候,因为消费者的错综复杂,各环节之间很容易发生互相穿插纰漏的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是非常困难的,很难是真正的形成一条从食品生产到食品最终食用的一条完美的食品流通链。政府的权力最终还是由法律给予的,而法律不可能把政府部门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的职权全部都列举和归纳的面面俱到,像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政府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的权责不明了,法律没有涉及到或者忽略的地方也就真的成了监管部门看不到也管不到的地方。
(二)监管体制不利于监管职能的发挥论文网
现在我们采用的区域分割的监管体制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发挥,根据现有的体制来说,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什么区域,该区域的监管机构才有权力进行监督管理,现在在生产建设方面不断的推进城镇化建设,食品的生产区、加工区、销售区不仅可能会完全的分开,而且可能跨地区跨国家,根本就不可能做到由一个当地的对应部门统一监管,而且现在的食品生产链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单一部门监管并不能面面俱到,解决全部问题。
(三)监管部门被动监管
之前说的诸多食品安全事件,基本上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突出反映了公众对食品安全信任的严重缺失,而有关监管部门“事后监管”是造成公众对食品安全严重不信任局面的重要原因。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的问责机制不健全,没有将食品安全问责和官员利益直接联系起来。监管部门并不会主动进行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更多时候是在对自己有益的时候积极,对自己并无直接利益的时候会视而不见,在影响自身情况的时候不得不去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调查,这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问题。虽然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但事后查处不如事中监控,尤其是这种“被动角色”不转变,常规监管必将形同虚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依然会成为一种“本能”,推诿扯皮仍然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显现,甚至依赖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成为推动力量。